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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法 公共場所需設置親子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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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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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就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建構兒童及其照顧者友善環境,內政部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於12月14日部務會報通過「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草案,未來樓層面積超過1千平方公尺的公共場所,每3層至少應設置1處獨立式親子廁所,並須在男女廁所分別設置至少1個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及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且獨立式親子廁所不得與無障礙廁所合併設置。
根據內政部表示,依照兒少法第33條之2第3項規定:「第一項親子廁所盥洗室之設備項目與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相關商品標準之建立,由中央經濟主管機關定之。」因此,內政部據以研訂上述辦法草案,以落實親子廁所盥洗室之建置,加強保障兒童及其照顧者之權益。
另依照兒少法第33條之2第1項規定,未來下列場所都應規劃設置適合6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之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附設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等相關設備:
一、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二、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三、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5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四、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五、設有兒科病房之區域級以上醫院。六、觀光遊樂業之園區。
內政部指出,這次「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草案,明定3層以下的公共場所,至少應設置1處獨立式親子廁所,且須在男女廁所分別設置至少1個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及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超過3層時,超過部分每增加3層且任1層樓地板面積超過1千平方公尺者,應再加設1處獨立式親子廁所,且須在男女廁所再設置至少一個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及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以保障服務品質。
另草案也規定,公共場所獨立式親子廁所中的設備,至少要設置一個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兒童馬桶、兒童洗面盆及照顧者使用的馬桶、洗面盆。且獨立式親子廁所不得與無障礙廁所合併設置,以避免影響身心障礙者使用無障礙廁所的權益。
內政部提到,「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將依法制作業程序發布施行。為利後續落實推動,內政部已函請衛生福利部、交通部、經濟部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縣市建築主管機關,協助盤點應規劃設置之公共場所清冊,以通知改善或推動替代改善計畫,積極建構兒童及其照顧者可方便進出及使用之友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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