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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草案 明定公所應編列村里長保險費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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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院會於1月4日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第10條及第5條附表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希望可從今(107)年12月25日下一屆村(里)長任期開始適用。
根據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重點是為強化村(里)長職務之保障,故明定鄉(鎮、市、區)公所應比照地方民意代表之標準編列預算,支應村(里)長保險費。
此外,鄉(鎮、市、區)公所編列該保險費預算時,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以下同)500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且村(里)長向公所支領保險費時,除有因年齡或健康等正當因素而無法投保外,所提出的保險費單據也必須包含保險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傷害保險。
為確保村(里)長執行職務時的人身安全,並兼顧地方財政狀況及保險經濟原則,內政部主動修法,規定鄉(鎮、市、區)公所自今年12月25日起,應依規定編列保險費預算。同時,為加強村(里)長對於自身安全的重視,也規定村(里)長向公所支領保險費時,除有正當因素外,所提出保險費單據的險種及保險金額必須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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