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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發布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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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訂定發布「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本縣環保局指出,環保署配合106年1月18日修正之廢棄物清理法,訂定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調度使用現有大型焚化廠之條件、方式、費用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本次訂定內容可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11日至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環保法規」網頁下載。
環保局表示,依據環保署的說明,執行機關依法須清除、處理及回收之一般廢棄物,各直轄市、縣(市)於有限資源下,未必全然興設各類環保公共設施,然因近年來有部分廢棄物處理設施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比例偏高、焚化廠之廠齡普遍偏高及焚化廠歲修等因素,致無法提供垃圾區域性聯合及跨區域合作處理協助其他直轄市、縣(市)之家戶垃圾。
依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修正之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八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不影響執行機關處理第六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一般廢棄物情形下,於必要時得統一調度使用現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被調度者不得拒絕。」為確保現有廢棄物處理設施優先處理一般廢棄物,並提升處理量能以有效處理一般廢棄物,促使地方政府建立區域性聯合及跨區域合作處理機制,共同解決一般廢棄物問題,應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以確保家戶垃圾處理無虞,環保署依據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九項規定,訂定「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
環保署於107年1月8日訂定發布「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根據環保局的說明,相關重點如下:
一、訂定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9項規定必要時調度現有大型焚化廠要件,其調度權限行使應非屬常態,爰限於不可抗力、暫時性、非人為因素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情形。
二、中央主管機關得不予調度之情形,要求有焚化爐之縣市應維持垃圾處理自主能力,及申請調度機關應自行檢視所提垃圾減量及資源回收之具體作為與措施之達標情形。
三、訂定中央主管機關調度原則,綜合評估現有大型焚化廠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進廠量、操作營運狀況、剩餘處理容量、一般廢棄物清運距離、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執行情形及相關資料後,原則按上年度全國平均每人每日垃圾清運量,扣除轄內環保設施可處理一般廢棄物數量及其他直轄市、縣(市)協助處理之數量而為調度;並視申請調度需求數量,逐年遞減百分之二。
四、規範申請調度機關應支付被調度機關所定現有大型焚化廠收受其他直轄市、縣(市)一般廢棄物進廠處理費用。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規範焚化後之灰渣或焚化再生粒料回運比率,由申請調度機關及被調度機關自行協商;如焚化再生粒料再利用管道受阻,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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