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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發布免學費就學補助申請事宜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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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教育處特幼科昨日發佈「106學年度五足歲免學費、私立幼兒園三足歲教育券」申請相關事宜;本縣免學費就學計畫補助項目包含「五足歲免學費補助」及「弱勢加額補助」、私幼「三足歲教育券」等三項,採分別造冊及審核之方式辦理。
「106學年度五足歲免學費、私立幼兒園三足歲教育券」申請規定每學年度申請期限:第一學期:第一次申請補助期限至當年十月十五日止;第二次申請日期至十二月十五日止。第二學期:第一次申請補助期限至當年四月十五日止;第二次申請日期六月十五日止。
至於教育券相關申請補助原則說明如下:
一、免學費補助 (五足歲,一○○年九月二日至一○一年九月一日):(一)、公立幼兒園:以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學費新臺幣7,000元,於申請截止日後始入園之零星個案,爰不再另予撥付中途入園幼兒之學費補助經費,各園亦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學費。(二)、私立幼兒園:(1)、幼兒於申請期限截止日前入園者,以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學費一萬五千元之原則核撥補助經費。(2)、幼兒於申請期限截止日後入園者,至遲得於本年六月十五日前再辦理第二次造冊申請;惟逾第二次申請期限之零星個案,即不再開放補助申請作業。(3)、中途離園者,依縣府所定收退費自治法規之中途離園退費基準辦理補助款追繳事宜,並將補助款項歸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二、弱勢加額補助(私幼):(一)、符合補助資格者,再加額補助雜費、代辦費(不包括交通費課後延托費、保險費、家長會費及其他代辦費),就讀公立幼兒園者依其實際繳交數額予以補助,就讀私立幼兒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一萬五千元。(二)、幼兒於申請期限截止日後入園者,至遲得於今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再辦理第二次造冊,惟逾第二次申請期限之零星個案,即不再開放補助申請作業。(三)、中途離園者,其已申領之補助額度,逾該生就讀期間內實際繳交數額者,依本縣所定收退費自治法規之中途離園退費基準辦理補助款追繳事宜,爰應至幼生系統修正補助款申領數額,並將補助款項歸還繳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三、教育券補助(三足歲,一○二年九月二日至一○三年九月一日)對象:(一)、就讀本縣已完成改制之私立幼兒園者,具中華民國國籍,以當年九月二日起至次年九月一日止年滿三足歲未滿4足歲之幼童。(二)、幼兒當學期設籍於本縣滿六個月以上及領取期間尚設籍於本縣,且未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者。(三)、實際就讀於本縣已立案私立幼兒園當學期滿一個月者。
申請金額:每人每個月補助新臺幣六千元,每學年度以九個月計算,分上下學期申請(一學期原則以四點五個月計算);另補助每位幼生每學期新台幣一千元教材費用,每學年申請補助經費計新台幣五萬六千元。
有關補助款撥付方式及查察作業,縣府依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七條第七項規定辦理。家長申請各項補助時,均應檢附當學期就讀幼兒園之繳費收據影本1份(須包含學費、雜費及各項代辦費,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其中,收據所列學費一項,請幼兒園應詳實註記補助數額及補助單位。
另,免學費申請補助,應檢附(含封面):(一) 幼生清冊、(二) 通知單、(三) 當學期就讀幼兒園之繳費收據影本,繳費收據請依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幼兒清冊編號順序排列影印(A4雙面或單面列印),繳費收據影本「含無繳費者之收據(需核章)繳交金額○元,如班級學生數十人,繳回收據影本需十張」,彙整後核章備文送縣府審核 (若未依規定整理者,將予退件)。
此外,為保障家長權益,幼兒園有逾備查收費數額之情事,且經查察屬實者,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核處;至於涉及五歲幼兒收費規定者,除前開規定外,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幼兒園應即退費,且自次學年度起二學年不得為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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