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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戰自衛隊員秋節慰助金 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維智/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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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民國四十九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107年秋節慰助金」發放作業,自即日起至9月10日止於本縣各鄉鎮公所民政課受理申請。
金門縣政府民政處提醒本縣民國四十九年以前於金門地區參加作戰之自衛隊員(民國49年6月19日金門地區參加作戰之自衛隊員,即男子民國前4年1月1日至33年12月31日出生者、女子民國12年1月1日至33年12月31日出生者),符合「戶籍現設籍金門縣」、「領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發之參戰自衛隊員榮譽國民證」、「戰地政務終止前(81年11月7日)曾設籍金門縣累積滿10年」等條件者,自即日起可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於106年9月10日下班前以「親自辦理」、「委託他人辦理(需填妥委託書)」、「郵寄(雙掛號)逕寄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信封上請註明「申請金門縣民國四十九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107年秋節慰助金」等方式逕向本縣各鄉鎮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
金門縣政府民政處表示,倘鄉親符合前揭條件,尚未申請者,應於107年9月10日前完成申請作業,倘逾107年秋節前14日申請者將自下一節次(108年春節)起發放慰助金,敬請鄉親特別注意,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另本慰助金完成初次申請後,符合資格者次節不用再申請,縣府將於每年春節、端節、秋節各核發慰助金新臺幣20,000元,惟如果有於各節前死亡、戶籍遷出本縣等情事者,縣府將撤銷其發放資格,戶籍遷出並經撤銷發放資格者須俟遷入本縣後再重新申請。
此外,本項慰助金的排除條款為已獲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安置就養或領取院外就養金者及政府公費補助機構就養者。且申請人其資格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經審核不覈資格者除撤銷該慰助金外,已具領者依規定辦理追繳收回已撥付款項。
至於變更登記資料,各戶政事務所應於107年9月11日完成查對,並提供本縣民國三十三年次以前出生者,自107年5月1日起至107年9月10日止,死亡、遷出、遷入、住址變更登記資料。
縣府民政處表示,如對本慰助金相關申請作業有所疑義,可逕洽以下聯繫窗口詢問:
金門縣政府│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60號,陳瓊娥、翁月梅、陳柏嘉、莊凱倫、洪麗姿、鄭雪明,電話:082-318823轉62130。
金城鎮公所│地址:金門縣金城鎮民生路2號,吳恬玫,電話:082-325057。
金湖鎮公所│地址:金門縣金湖鎮林森路2號,洪能碧,電話:082-332528。
金沙鎮公所│地址:金門縣金沙鎮環島東路1段112號2樓,黃素萍,電話:082-352150。
金寧鄉公所│地址:金門縣金寧鄉仁愛新村1號,李錫正,電話:082-325610。
烈嶼鄉公所│地址:金門縣烈嶼鄉西路60號,洪珮琤,電話:082-364503。
烏坵鄉公所│地址:金門縣大坵鄉大坵村1號,楊雅琦,電話:082-666039。
金門榮民服務處查詢榮譽國民證之聯繫諮詢│電話 082-332062轉705或706、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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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2)328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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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10334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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