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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檢測數據之公信力 環署修正檢測機構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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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署為增加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檢測數據之公信力,以及為落實檢測報告審核機制,強化檢驗室主管或報告簽署人之責任,修正「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增加檢測機構執行環境檢驗測定作業時,應將檢測過程錄影及保存影像規定,並強化報告簽署人簽署責任相關規範。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發布施行,迄今共歷經十二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八日。環保署考量將檢測過程錄影保存,可增進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執行檢測數據之公信力,並為落實檢測報告審核機制,強化檢驗室主管或報告簽署人之責任,爰增列檢測機構執行環境檢驗測定作業時,應將檢測過程錄影及保存影像,其修正要點說明如下:
 本縣環保局表示,環保署本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條文修正重點包括:
 增訂檢測過程需執行錄影及影像保存之規定。
 配合檢測過程錄影及影像保存規範,增訂處罰條款。
 增列檢測機構之檢驗室主管或檢測報告簽署人1年內同一檢測項目已簽署檢測報告,卻未依規定確實審核達2次者,該報告簽署人1年內不得簽署相關檢測項目之檢測報告。
 檢測過程錄影係大幅度改變現行檢測管理制度,有必要考量對檢測機構及事業單位影響,須給予適當有關設備準備、人員訓練等調適期,故規定自修正條文發布後6個月施行。
 環保局表示,本次預告草案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 (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環保署網站(http://a0-oaout.epa.gov.tw/law/)「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提供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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