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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10/1開徵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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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稅務局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十條規定公告:本縣一○七年下期營業用使用牌照稅開徵自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徵期一個月,納稅義務人為本縣營業用車輛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並提醒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強制執行。
今年下期營業用使用牌照稅開徵課稅範圍,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三條規定,使用公共道路之營業用車輛,除符合使用牌照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者外,均應繳納使用牌照稅。它稅額計算如后:(一)、使用牌照稅係採定額課徵,稅額以各類車輛使用牌照稅稅額表為依據,該稅額表就其車輛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之大小分別訂定,依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附表計徵。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分上、下兩期平均徵收,下期之稅額與上期相同。(二)、營業用各型車輛使用牌照稅稅額如附表。
使用牌照稅繳納方式可採現金繳納、信用卡繳納、轉帳繳納方式,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選擇以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方式轉帳繳稅者,可透過行動裝置(連結網路繳稅服務網站)或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目前有「台灣Pay行動支付」、及「智付寶Pay2go電子錢包」)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免輸入銷帳編號、繳稅金額等資料辦理線上繳稅。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晶片金融卡等方式繳稅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今年十一月二日廿四時前。
在課稅期間,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課稅期間為今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如車輛牌照已辦理繳銷、註銷(包括逕行註銷)、吊銷及吊扣牌照或報停者,其使用牌照稅稅額計徵至車輛異動登記前一日止。
稅務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未如期繳納之處理:逾期繳納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百分之十五;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應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開徵日前業將繳款書分別寄送各納稅義務人,若未收到繳款書或已收到而遺失者,應於限繳日期內向本局申請補發如期繳納(承辦人員連絡電話:082-325197分機307),若納稅義務人對核定之稅額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稅務局申請復查(僅適用於未曾復查者)。經行政救濟確定後有應補稅款者,自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還有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另,經監理機關註銷號牌之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規定辦理檢驗重新申領牌照,始得使用公共道路;不欲使用者亦應儘速繳銷號牌,以避免誤觸使用牌照稅法第廿八條第二項處罰規定。(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此外,稅務局為簡政便民,經核定免稅之車輛,嗣後如其免稅條件未有變更,不必每年按期申請。另車輛如有遺失時,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以維護車輛所有人權益。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申辦車輛異動時,請攜帶當年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收據,以免增加退補稅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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