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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16年4任縣長 料羅碼頭裝卸隊慰助金 即起受理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維智/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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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歷經16年、4任縣長及議會等各界共同努力,金門縣政府於今年研訂的「金門縣料羅港碼頭裝卸隊慰助自治條例」,終於在昨(20)日由交通部備查,完成自治條例的相關行政程序,港務處將積極協助申請人,儘速辦理慰助金發放。
縣府表示,金門縣料羅港碼頭裝卸隊補償議題深受各界關注及多方探討,「金門縣料羅港碼頭裝卸隊慰助自治條例」經縣議會審議通過後,縣府於107年10月2日公布,交通部並於107年11月20日備查,縣府隨即自107年11月20日發布施行。港務處除已成立審查小組,並逐年編列預算支應本條例相關費用。
縣府表示,金門縣料羅港碼頭裝卸隊慰助自治條例發布施行後,民國46年9月1日起至民國87年6月30日止於料羅港從事碼頭裝卸隊之從業人員,將可依法提出申請發給一次慰助金,依不同時期背景、工作勤務繁簡及責任輕重區分計算基數,尾數未滿6個月以半年計,滿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每一基數之金額為一萬元。
港務處於昨(20)日起開始在料羅一樓棧埠課設置服務窗口,先行受理申請作業,至於撥款入帳,將俟審核小組審核通過後,立即撥入帳戶。
港務處指出,受理申請期間依自治條例規定為期5年,即自施行日(107年11月)開始起算,請申請人多加注意。申請期間內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檢附金融機構(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及身分證影本、切結書、僱用令或勞保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逕向港務處申請。當事人已亡故得由其繼承人提出申請,經由審核小組審核申請資料核准後支應。
縣府表示,金門縣料羅港於戰地政務期間定位軍港,為軍商共用港,港口管理及相關作業之主要幹部均由軍方核派軍職人員兼任。民國46年9月1日成立「金門縣漁港碼頭管理處」,早期碼頭裝卸隊從業人員晉用均須經過身家調查,安全查核無不良紀錄,始可晉用擔任碼頭裝卸工作,並配合軍方加強軍事工事整備。民國81年11月7日戰地政務解除,軍方退出主導,回歸商港法等中央法令規範,移由金門縣政府所屬「金門縣港務處」管理,在此轉型階段,金門縣料羅港配合交通部商港管理之政策,比照台灣省各港開放裝卸承攬業模式,輔導料羅港碼頭裝卸隊於民國87年7月1日正式成立「金港裝卸公司」。碼頭裝卸隊組織解散後,多年來持續爭取權益。
縣府指出,金門縣料羅港碼頭裝卸隊在金門整體經濟發展過程中,確實扮演相當重要的地位,為慰勉於戰地政務期間該碼頭裝卸隊協助戰時物資搶運及裝卸,和配合政府推動碼頭裝卸開放承攬過渡期間辛勞,歷經四任縣長,從地方到中央開了無數次協調會,金門縣政府觀光處制定「金門縣料羅港碼頭裝卸隊慰助自治條例」,並賦予金門縣港務處為執行機關,港務處希望能以最快速度讓這些碼頭工人得到應有的慰助補償。金門縣港務處申辦聯絡窗口:金門縣金湖鎮料羅港2號1樓,電話082-332268#68091張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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