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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婦女權益落實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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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在西元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並於1981年正式生效。該公約內容清楚說明:男女皆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我國也在2011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因此,保障婦女權益不僅是國際人權之主流,更是我國政府積極推動的重要政策方向。
該施行法明定我國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保障人民在各領域之性別平等,包括:參與政治及公共事務權、參與國際組織權、國籍權、教育權、就業權、農村婦女權、健康權、社會及經濟權、法律權、婚姻及家庭權等。同時,各級機關也需要推動改善社會上還存在的 性別不平等現象、觀念及習俗。
其實,《中華民國憲法》明確指出,不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就婦女參與政治、掌握決策權力的層面來看,卻往往因傳統社會結構與文化,或是性別刻板印象等因素,造就實際的條件與機會不平等的最基本的結構性問題;因此,仍需透過法律的規範來保障婦女權益。
行政院於1997年成立「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可說是我國政府推動性別平權的重要關鍵。隨著2012年行政院組織改造,為強化推動性別平等工作與措施,特於行政院內成立性別平等處,並將婦權會擴大為「行政院性別平等會」。除由性平會進行規畫、統合、督導、推動婦女權益之相關工作外,婦權會於1998年,責由內政部捐資成立「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以落實婦女權益為主要任務。
然而,我國民眾對於性別價值的觀念,深受傳統文化影響,不論在工作職場、家庭日常生活與禮儀習俗等眾多環節,甚至是法規仍有一些法規具性別刻板印象、對女性工作與財產權有男女差別待遇、違反女性身體自主權、強化父系家庭體制等等,長久以來,婦女朋友可說是在在眾多承受不平等的對待。
隨著時代變遷,社會的遞進,再加上西方文化的衝擊,傳統的父權主義、男尊女卑的觀念已日益鬆動。也由於教育程度的提高、個人獨立自主意識的覺醒、尋求自我實現等因素;加上近年來,婦女女性團體組織日益蓬勃發展,亦是為了保障並保護女性在社會環境中的權益,以擺脫傳統社會給予女性不平等的對待。雖然「男女平等」已由口號化為行動,但距離真正男女平權的社會,仍有待努力。
本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於日前召開,秘書長林德恭在主持會議時強調,在整個社會脈絡中性別平等和兩性平權愈來愈重視,縣府近年來在婦女權益的維護更是全力以赴,期待透過委員會婦權共識的逐步凝聚,讓社會各界了解縣府對婦權的重視,也期待在現有基礎上繼續努力,確實落實婦女照顧,並讓性別平等及兩性平權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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