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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文資保存的多贏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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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文化部日前在行政院會報告重點政策「再造歷史現場」,第一階段初步核定11案示範計畫,包括掛排頭的金門縣「瓊林蔡氏千年聚落風華再現」計畫。據行政院表示,「再造歷史現場計畫」是總統蔡英文競選政見,也是行政團隊施政重點之一,希望透過政府公共投資,活化各地方的文化資產與資源,並形成區域文化景觀。
在《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後,所有有關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宣揚,以及權利之轉移等事項都要依此法規定,有未規定者,再依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究理而言,文資法的施行象徵了國家對於各級文化資產保護及復育的決心及依據。或許我們並不能諱言文資法同環評法一樣,都有矯枉過正的問題,甚至可能因為運用法規人等的心態、素養不一,而產生迥異的結果。但無論如何,政策的努力需要一個過程,我們是寧願現在保護過了頭,再往回修正,還是以更寬鬆的標準,造成追悔莫及的遺憾?道理人人都懂,但有時還是需要「同理心」的對待;建設與保存與其說是天平的兩端,不如將其調和成庶民共同期待的語言。建設不獨只有破壞而已,保存也不代表阻絕於外、抗拒整改,如何找到歷史文化的新時代語言,應也是當下政府與民間所需面對的共通課題。
事實上,國內文資保存工作,向來有著與時俱進的精神與作為。如自1982年5月26日《文化資產保存法》正式實施後,至今已歷經了7次修法,特別是2005年2月5日公布的第五次修法為整體性與結構性的修法,可視為是《文化資產保存法》的第二版。修法的目的自然是為了更切合實務的運用,例如:第一次修法便主要在增加古蹟土地容積移轉條款,以免私有古蹟因土地的潛在價值而可能遭到破壞;另外,增列贊助維修古蹟款項得列舉扣除所得稅條款,以鼓勵私人維護或維修古蹟等等。觀諸修法歷程,自有其必要性及專業訴求,但落實到執行面,能否達致預期目的,仍有因地制宜、因案制宜的問題。
以瓊林聚落的保存為例。瓊林無疑是金門及我國重要的傳統歷史聚落;除了保存完整的建築景觀外,御賜里名、文化采風的內涵更屬稀有。我們自然認同其有保存的必要,但亦不能忽略在地居民同樣有促進生活品質,以及開發建設的必要。依文資法規定,其土地建築容積率固得移轉至他地,但有否合宜的地段、建案可供轉移,則又是另一階段及部門的問題。對居民而言,需求或許是零星而迫切的,但對建商及政府而言,則需要通盤的規劃與考慮。就此,應由誰來總管解決其競合及權益問題?就文資保存而言,可能是一次有遠見及能力的展現,但對百姓而言,無非只需要更周延的配套而已。是以,在我們質疑民眾維權意識日熾,溝通工作愈來愈難的同時,有否真正做到「苦民所苦、為民設想」,應是最基本的檢驗及標準。
總之,此次本縣瓊林參與的「再造歷史現場計畫」,希望把過去文化資產保存工作從「點」的文化資產連結成「線」,再透過整合不同部門的計畫發展為「面」的保存,營造富歷史感且高品質的居住環境的意旨,實為一種訴求歷史文化的新時代語言的舉措。但在此前,我們仍希望有更周延的預案及配套,激發更多的民眾配合及參與,達到各方多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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