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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上班﹐記得留意有否加班費﹗

發布日期:
作者: 翁偉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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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不久就是中秋節了,許多民眾都會利用難得的假期陪家人一起吃月餅、放煙火或賞月,但是卻有許多行業的勞工必須在這天上班。到底國定假日上班是否合法?如果合法應否給付加班費或補休?這是許多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必須了解的事情,藉以保障自己權益,避免成為冤大頭。
原則上,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又中秋節為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值得注意的,是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亦屬細則第23條規定勞工應放假之紀念日,故當日勞工放假並非同公務機關之中秋節補假,而係本身即為國定假日。故雇主除當日應予以休假之外,應再與勞工協商後擇期補假一日(中秋節)。歸納來說,若雇主採符合勞基法雙週84小時工時制時,則當日勞工應予以休假;惟若雇主採低於雙週84小時工時制,如調移週週休二日或輪班排休等制度,部份休假日已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者,則已調移之國定假日視為工作日,勞工應照常出勤。建立好可否休假的前提後,才能判斷是否有所謂加班費或補休等問題。然雇主若採低於雙週84小時工時制,國定假日又給予休假等優於勞基法之規定亦無不可。
若雇主採行符合勞基法雙週84小時工時制,經徵得勞工同意(故不可強迫勞工當日一定必須出勤)於休假日工作者,依照勞基法第39條規定:「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因而,原則上雇主對於中秋節當日出勤工作的勞工,除原工資照給外,應再加發一倍工資。所謂一倍工資若採「月薪制」,其給付範圍應為全月(包含工作日、休息日及例假日),非以全薪除以當月實際工作日數計算;惟法無明定「月薪制」工資計算基準應為當月實際日數(28日或30日或31日)或月平均日數30日,應由勞資雙方以書面勞動契約或口頭約定之。
須特別注意的,是因為勞工假日已無法充分運用,故即使當出勤未滿8小時,雇主仍應加發1日之工資。又依勞基法第30條及第32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因此若勞工於國定假日上班超過8小時,仍有勞基法第24條延長工時之適用,即雇主除應加發一日的工資之外,對於超過8小時之部份,前2小時應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後2小時應加給三分之二以上。附帶一提,若採按日計酬之員工,則遇國定休假日工資計給方式,應依按時計酬者之核計規定辦理,亦即原排定出勤者照給工資(115元乘以排定工作時數)放假一日,出勤者加倍給付工資(原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倍工資);原排定不出勤者則無工資請求權。
另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8月31日台勞動二字第037426號函釋所述:「勞工於休假工作後,勞雇雙方如協商同意擇日補休,為法所不禁。但補休時數如何換算,仍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故若雇主對於在國定假日出勤之勞工,於事後徵得其同意以補休換取加班費,亦無不可。最後,勞工若仍有任何問題,應先行法律諮詢或洽勞工局以保障自己之權益,祝大家佳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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