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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防工作業務單位妾身未明

發布日期:
作者: 陳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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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防工作法草案日前完成初步法制化作業並交由行政院審核,相關保防工作區大體分成三大區塊,分別是軍中保防、機關保防和社會保防,軍中保防是指實施於各級軍事機關、部隊、學校、基地、後勤部隊,由國防部督導總政治作戰局辦理;機關保防則是實施於各級政府機關及各公營事業機構,由法務部督導調查局辦理;社會保防則由內政部督導警政署、入出國及移民署,負責協調、規劃、執行,並督導所屬各級機關辦理。
  另就保防工作之業務範圍包括機密保護、防制滲透、安全防護、保防教育,其一,機密保護包含保守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國防秘密、一般公務機密、產業機密,防制敵人及非法定人員以不法方式或手段得悉或持有該應予保守秘密之事項;其二,防制滲透,意指防制敵人派遣之間諜或外諜,以非法之方法破壞國體,竊據國土,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以及危害國家安全與機關安定及社會安寧秩序等一切非法活動;其三,安全防護,是維護各級政府機關、國防軍事單位、公民營事業機構、廠礦等人員、物資、器材、設施之安全,防止發生危害、破壞事件,其四,保防教育,則是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國家利益,增進社會安定,保障民眾福祉所實施有關政令宣導、民主法治、機密保護、防制滲透、安全防護等之教育宣導事項。
  然上述雖有提報相關之保防工作之辦理機關及業務範疇,然而,個別行政機關內部之保防業務究應由何單位辦理,卻未有適切法令或行政規則可依循,雖有人會認為政風機構早些年前即有辦理是項保防工作,如今新法倘若施行,應由政風人員再次接辦該項工作,惟本文以為如是作法甚為不宜,按回溯至民國42年7月,政府審度當時情勢需要,在行政機關設置安全單位,主要職掌是依據「動員勘亂時期保密防諜實施辦法」辦理有關忠誠調查、保防教育宣導等人事查核業務。民國57年9月為有效端正政風,增列政風調查職掌。民國61年8月,行政院為精簡組織,將安全單位併入人事單位,負責人事查核業務;為有別於人事管理業務,爰將人事查核部門簡稱人事處(室)二,簡稱「人二」。動員勘亂時期終止後,人事查核工作為因應環境變遷並順應輿情需要,由法務部研擬「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經立法院於民國81年6月16日三讀通過,同年7月1日總統頒布施行,正式完成法制化程序。「人二」單位改制為政風單位,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規定,依法辦理政風業務,與各情治系統從此無隸屬關係。其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通過,各政風機構即督促所屬各單位將原辦理之人事查核及保防工作(如忠誠調查、保防教育等)全面停止運作,並清理全部員工人事查核資料及保防業務檔案,並辦理監燬相關事宜,從此完全脫離情治屬性,以貫徹政府依法行政、尊重人權之真義。隨後法務部廉政署於民國100年7月20日成立,指揮與領導各機關政風機構。政風工作大抵區分為推動機關「反貪」、「防貪」與「肅貪」等項。換言之,政風工作已全然脫離情治屬性,相關人士查核及保防業務已概不屬政風業務之範疇,若再由政風機構接辦該項工作,似有人二復辟,再走回頭路之嫌。
  然本次新法草案未能律定保防工作應由何許適格單位辦理,又未能就保防員之隸屬單位及各個行政機關應否配置等問題加以提出或說明,只留下一大堆問號,不僅過於草率,頗有趕鴨子上架之嫌,為使保防工作法不至跛腳上路,應將相關之施行細則、業務權責、任務分工、組織規程、人員編組等問題一併解決,如此,相關工作之推展方不致窒礙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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