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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誰來制衡

發布日期:
作者: 王雅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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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民法不許同性結婚是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雖經媒體大幅報導,大法官也做出了挺同的解釋,但是挺同、反同兩派意見依然分歧,兩派就如兩條平行線,毫無共識與交集。然而,大法官做出了解釋,有關機關須於兩年內完成民法修正,自此,相關機關即受有拘束,應於期限內完成修法。在大家都在探討同性婚的同時,筆者在此議題上,看到了大法官的權力,似乎有過於膨脹之嫌,然究竟有無任何權力可以制衡大法官,實有待探討。
  在憲政體制上,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將國家的權力分為行政、立法、司法等三個區塊相互制衡(在我國還多了考試及監察等兩個權力),藉以防止權力過於集中與權力遭到濫用。然而,依據憲法第四次增修條文,大法官的人數計有十五人,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換言之,大法官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而後任用,就大法官得行使的權力,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其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最終決定權力,且得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但是,就大法官作成的解釋,似乎沒有任何一個單位或組織可以加以否決或否認,然而,其權力之大,大過於一般之行政權、立法權及司法權,卻無適切制衡的力量,讓人不禁懷疑當大法官作成錯誤解釋或決定,或因過於悖於法理或民眾法感情,導致爭議擴大之際,除由其再次做成修正的解釋外,究又有何補救措施可以加以彌補,實在令人費解。
  本文以為,在賦予大法官權力的時候,亦應設法適當拘束其權力,否則當大法官變成脫韁的野馬時,踩在腳底下的恐怕不僅是國民的權利,更是遍體麟傷的憲政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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