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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揪出公文外洩者,不如善待所屬員工

發布日期:
作者: 王雅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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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報導指出,日前李來希在臉書貼出行政院決定明年軍公教不調薪的公文,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昨日表示,將公文提供給非關之人,違反公務紀律,要查明誰洩漏。只是有個疑義,公務員提供已簽奉核准的公文給民眾,是否涉有洩密嗎?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等政府資訊,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換言之,縱使是機關內部單位之簽文,若經機關首長簽准,且已作成意思決定,此際之政府資訊仍應公開或適時提供給民眾。由此推知,明年軍公教不調薪在行政院作成意思決定後,該份資料已無不公開或限制公開之餘地,縱使公務員提供相關簽文給他人,應尚無成立洩密之可能。
  再依「文書處理手冊」第七十六點(一)規定,各機關員工對於本機關文書,除經允許公開者外,應保守機密,不得洩漏。如此看來,機關任何公務文書如擬提供或公開,應依機關內部分層負責及文書流程管理相關規定簽陳核可後,始可辦理,以避免公務員在未經允許下,任意提供機關文書給民眾。因此,提供本案簽文給李來希之人員,縱未違法,惟似已違反本項規定。
  依上開規定可知,明年軍公教不調薪的公文雖經行政院作成意思決定,非屬機密公文,然公務員非經允許,仍不得任意提供相關資料給他人,是以,從法而論,提供者應已違反相關行政規則,然再論該紙公文影響程度,因不調薪之決定既已作成,且又會以新聞稿方式透過媒體大幅報導,縱使將該紙公文提供給非關第三人,似又未對機關造成任何損失或影響。若此際行政院以強硬手段找出該名提供者,不僅可能遭批評箝制所屬員工言論自由,更可能因此引發寒蟬效應,如此所造成的損失恐怕比公文外流更加嚴重。
  因此對於本次事件,行政院與其強硬揪出提供者,不如善待所屬員工,並適時宣導文書處理相關規定,避免員工因一時不滿的情緒,洩漏真正具有機敏性之公文,進而遭追究行政及刑事責任,這樣子的作法,對行政院本身及所屬全體員工或許才算是最好的方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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