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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修法與社會脫節

發布日期:
作者: 張書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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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在執政黨立委無視於銓敘部反對,硬行是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修法草案中加入公務員若離婚,其配偶得請求分配當事人退休金之新規定,力推修法的尤姓執政黨不分區女立委聲稱,修法內容參照德國與日本法例,但對修過官制官規課程學分,學生時代同窗或前後期學友大多任職政府機關的筆者看來,這項修法條文內容設計欠周延,無視我國和德、日兩國的差異,更與我國公部門實況脫節,修法未必真能保障兩性平權,反而紊亂法制,修法效果恐適得其反治絲益棼。
首先依法論法,我國乃成文法令大陸法系國家,深受德國與日本法例影響,行政部門更須依法行政。法律原始功能在於定分止爭,配偶間包括財產處分之權利義務互動關係爭議乃私領域事項,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如何分配、離婚時贍養費、損害賠償金及子女扶養費等,我國民法已有整套詳細條文體系以資規範,由民法條文處理即可,公務員在與執行公務運用公權力無涉的私領域事務上,其身分地位實與一般公民無異,毋須訴諸公法屬性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介入處理。若現行法令條文內容實務面出現難以照顧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權益未盡周詳之處,實宜修正民法相關條文,在公務員退撫法令體系內硬性塞入私法性質條文內容乃多此一舉畫蛇添足。
其次,筆者愚見以為這項修法實務上最不合理之處,在於修法與我國社會實況扞格。力主修法之尤姓不分區女立委聲稱修法是重視婦女權益,修法條文仿效德國與日本法制,律師出身的尤立委全然忽略德國與日本的婦女在結婚後多半須離職回歸家庭的社會習俗,因前述兩國已婚婦女重返就業市場的勞動參與率明顯低於台灣,所以各該國公務員退撫法令條文中增列「公務員若離婚,其配偶得請求分配當事人退休金」等諸如此類規定保障女性配偶權益無可厚非。
反觀我國公務員或中小學教師體系人力結構中,近年來女性新進人員比例多半高於男性,考試院統計數字中也顯示中低階公務員中以女性居多,僅以筆者認識的求學時前後期女性學友或女同學們為例,彼等的配偶多數非公務員,且男方收入高於女方所在多有,假設擔任公職的女性學友或女同學中有人遭遇離婚勞燕分飛,女方在經濟相對弱勢情況下,卻可能還要付出一定比例的退休金給經濟狀況相對充裕的男方,這樣的修法條文內容對保障離婚女性權益恐顯失公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修法本意,原是出於保護婚姻中居於經濟弱勢之女性前提,但實務上恐變質成善意為地獄鋪路!
歐陽修縱囚論說得好:堯舜三王之治, 必本于人情;不立異以為高, 不逆情以干譽。立委諸公大費周章修改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條文,未事先徵詢法務部實務見解,往後恐導致法令條文疊床架屋紊亂法制爭議,是非常糟糕的立法示範。筆者誠盼法務部與銓敘部等相關部會宜儘速提出補救措施,以免平添無謂的訴訟浪費司法資源,乃至製造更多怨偶們為錢對簿公堂難堪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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