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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廣告警語明年起強制標示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維智/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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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6月18日修正之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二、鼓勵或提倡飲酒。三、以兒童、少年為對象,或妨害兒童、少年、孕婦身心健康。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五、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之標示、廣告或促銷。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同法第51條也明文規定「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電視、廣播、網際網路等傳播媒體事業或出版事業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播放或刊播酒廣告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屆期仍繼續播放或刊播廣告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第一項違規情形屬警語標示不明顯且為第一次查獲者,得先限期改正。」
職是之故,縣府為加強對此類案件之稽查及管理效能,並提供相關業者自我檢視網路廣告或促銷內容有無違法之認定標準,遂遵照財政部國庫署建議,同時參照其他縣市作法,發布「金門縣政府辦理網路廣告或促銷案件之認定原則」,以作為法源依據。
縣府指出,該辦法經徵詢各酒類產製廠商、本縣商業會與相關酒類販賣團體後,界定四類需要強制加註警語之酒類廣告態樣與三十五款免加註警語之項目,辦法詳細內容已公告於財政處網頁,並提供條文下載服務,地區酒類販售業者或有興趣瞭解的鄉親,可上前開網頁查詢。
另外,縣府也提醒販售業者及鄉親,利用網路進行多元行銷雖是當前熱門廣告或促銷方式,但基於保障兒少與一般國民身體健康等因素考量,目前國內法令尚未開放於網際網路或相類似管道販售酒品(包含販售業者意圖以暗示手法對潛在消費者進行要約或提供交易訊息),而可經由連結供不特定人進入觀看之臉書社群網站亦屬受規範對象,請販售業者及鄉親務必遵守法令,以免觸法受罰。
縣府表示為避免販售業者及鄉親因不瞭解法令而受到裁罰,本項新發布認定原則將列入104年度上半年菸酒法令宣導重點,希望販售業者及鄉親於此期間可自行檢視所採行的廣告或促銷方式,有無違反菸酒管理法第37條相關規定。若有違反之虞者,則請務必即刻關閉網頁或刪除訊息、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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