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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執行公務何錯之有

發布日期:
作者: 吳易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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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高雄警方追趕無照闖紅燈的少女,短褲妹車禍後傷重不治,引起熱烈討論,有人挺警察,但也有人質疑警方執法行為。有網友在批踢踢發文,理性地分析此件事情,認為整個源頭要負起責任的其實是騎車的少女和其家長。
網友認為這件事起因於少女未戴安全帽,警方上前盤查屬於正常行為,不可能放任違法,少女無照本就不該騎機車。「小妹妹的死,要負最大責任的是騎車女生,以及她的家長。明知沒駕照,還讓她上路?不是找死?」該名網友換角度舉例,若這起事件變成警方未盤查,少女卻在下個路口車禍身亡,那警方一定遭受撻伐,變成「警方放任違規、違法視而不見,斷送兩條年輕生命」。再若,警方見少女違規未盤查,少女也沒發生意外,過程卻被某人的行車紀錄器拍下了,這下新聞就變成「警察違規不抓,放任通行」。他認為「重情、輕理、無法是台灣現在明顯的寫照,還有可憐之人,必有其可恨之處」。
筆者認為警察依法執行公務並沒有不當,警察是維護社會安定的力量,全體國民都應該遵守法規與社會規範,執法者要秉持平等正義,大家都知道沒有駕照的,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新聞中的少女,不應知法犯法,其家長應該發揮家庭教育的力量,如果兩造都落實應該遵守的規範,今天的憾事可能就不會發生,然而年輕的生命消逝不是大家所樂見的,大家要確遵交通規定與法律規範,讓執行公務的人員,可以無後顧之憂的執行公務,而不是擔心可能被責難或是撻伐而不敢依法執行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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