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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事業單位不可不知的事﹗

發布日期:
作者: 翁偉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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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檢查,是查核事業單位是否確實依照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執行勞工工作、管理及其權利、義務的一項公權力。它是維護勞工工作權的最後一道防線,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亦不可拒絕受檢。因而,在政府益加重視勞動檢查的同時,事業單位亦當對勞動法令有更充分的了解與認識,藉以避免觸法並遭地方主管機關公布事業名稱等相關資料。
事業單位於接受政府機關勞動檢查時,首先須備有「出勤紀錄」、「工資清冊」、「勞工名卡」、「工作規則」(如僱用勞工達30人以上時)等資料。所謂出勤紀錄,係指雇主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修法後,其保存年限將由現行的1年提升至105年的5年,罰則更從2萬至30萬加重至9萬至45萬,因此特別提醒事業單位切勿將出勤紀錄交由勞工自行保管或待其離職後旋即銷毀。工資清冊,指得並非報稅或投保之級距資料,而係須將勞工工資之計算項目、總額等事項計入,如本薪及其他津貼或獎金等,特別是加班費之有無及其多寡須計算清楚,保存年限目前為5年。勞工名卡,依照勞動基準法第7條之規定,係指雇主須將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到職日等資料登記完備,其格式不限於卡片,雇主可透過電腦的文書作業系統將其彙整後存檔備查,保存至勞工離職後5年。
另外,針對事業單位常觸犯的違法行為,筆者以勞動契約、工資、工時等三個層面向大家進行宣導。
首先,在勞動契約的部份,因為勞動基準法是規定勞工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因此事業單位在擬定勞動契約時千萬不可與之牴觸,如有繼續性的工作仍簽訂定期契約、逕自提升勞工終止契約的預告期間、依照年齡或考績給與特別休假等規定。另因新修正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已針對雇主的調動原則、最低服務年限及離職後競業禁止等設有明文規範,因此提醒事業單位務必遵守相關法令,以免觸法。另若事業單位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擬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時,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值得注意的,是凡經勞動部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或工作者,即應適用該法,至於工作的性質為全職、約聘、派遣或部分工時在所不論,事業單位絕不可因工作性質擬定低於勞基法的勞動條件,或不採計上述人員之服務年資,否則即屬違法。
其次,在工時部份,事業單位最常觸犯的是俗稱帝王條款的「7休1」規定。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即便勞工同意於例假日出勤,事業單位亦已依規定給付加班費仍不能阻卻違法。因此除非事業單位已適用4週變形工時,可調整為2週內至少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否則應當與勞工約定合理的排休期程,若勞工須出國旅遊或有其他要事,仍應避免積假以免違反上述規定。其次便是超時的情形,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只有在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特休日及例假日(已違法)出勤的正常工時限度內,不計入46個小時的額度,其他如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出勤的部份均應計入。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勞工同意超時加班,事業單位亦已依規定給付加班費仍屬違法,因該條的立法意旨在避免勞工因超時加班而過勞、影響身心的健康發展。
最後,在工資部份,要特別提醒事業單位務必確實區分「工資」與「福利」;若屬於勞工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且彼此間具有對價關係便是工資,於給付加班費時必須列入計算之基準內,如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等;若只是單純給與勞工補貼之性質,或臨時起意且與工作無關之給與便是福利,不須計入加班費計算之基準內,如年終獎金、紅利等與事業單位盈餘有關之事項。值得注意的,是有沒有經常性給付僅是判斷是否為工資之其中一項標準,但非謂須具有經常性的給付才屬於工資。其次在計算加班費時,請事業單位切記勿用「1.33」及「1.66」計算前2小時及後2小時加班之標準,因為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是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於前2小時加給3分之1以上(即時薪乘以3分之4),後2小時加給3分之2(即時薪乘以5/3)以上計算,因而事業單位除非以「1.34」及「1.67」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才算符合勞基法之規範。此外,若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事業單位必須加給1日之工資,且因勞工已經無法充分運用假日,故即便勞工只出勤1個小時,事業單位仍然必須給付1日之工資才算合法。另若要給與勞工補休,必須是徵得勞工「當下」或「事後」之「個別」同意,放棄請領加班費後才可為之,因此請事業單位千萬不要以事先之公告剝奪勞工選擇之權利,否則即屬違法。
勞工,是企業永續發展的基石,亦是創造臺灣經濟成長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動力,期望所有的事業單位都能恪遵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甚至提供更優越的勞動條件,藉以強化勞工之權益與福利,共造勞資雙贏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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