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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衣御史李昭明打死不退鬼難纏

發布日期:
記者: 張建騰/特稿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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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提︽土地法施行法︾第十五條和︽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二條?陽翟居民李昭明針對八月十日︽金門日報︾第二版一篇「沒名沒姓」的「回應與說明」提出反駁!他認為安輔條例土地登記的公告期限,並沒有依法行政,而是先辦理後核定!他說:是否對公文核定提出無效請求?將來再說!

李昭明再度「搬出」法律依據,對「安輔條例土地登記公告二個月」提出他的看法;他說:這次不是回應,也不是說明,而是「反駁」!而且會對自己的言論負責。 

金門縣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廢止;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廢止)辦理土地登記,總共已處理了幾千件土地登記案(李昭明說四千多件),公告期間訂為兩個月。

「為什麼是兩個月?」這個問題其實已經討論多次;在八月十日,︽金門日報︾則有一篇「沒名沒姓」的「回應與說明」;回應與說明的對象則是「極少數之民眾」。回應中表示,兩個月的訂定是依照︽土地法︾第五十八條和金門縣總登記的「習慣」;地政機關去函給李昭明的公文中,另外還有一個理由則是:安輔條例是特別法!

李昭明的反駁內容如下:土地登記屬人民權利,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有關人民權利,要用法律規定,而且規定的方式,不能用「行政命令」。(第五條/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未署名的「回應與說明」(以及過去金門縣地政局的回應與說明),一再表示兩個月的公告期限是根據︽土地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八條的內容如下:「依第五十五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十五日。依第五十七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三十日。」

︽土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如下:直轄市或縣 (市)地政機關接受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其依第五十三條逕為登記者亦同。前項聲請或囑託登記,如應補繳證明文件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限期令其補繳。︽土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如下: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李昭明表示,法律是環環相扣的,回應與說明既然提到了︽土地法︾第五十八條;為何不提︽土地法施行法︾第十五條和︽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二條?

他說:︽土地法施行法︾第十五條中的規定,從未被地政機關引述,實在是讓人很遺憾!這條法律的內容如下:「依土地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所為公告之期限,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

土地登記的公告期限,如果要根據第︽土地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五條、五十七條(不少於十五日或不少於三十日),按照︽土地法施行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就必須先報請中央機關核定,但內政部核定金門縣的動作,卻是十幾年後,也就是在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才完成。不論土地登記已經辦完或是還沒有辦完;李昭明主張:這種先辦理後補證(先上車後補票)的做法是不對的。

此外,「安輔條例」是土地法的特別法,對於公告期間是否應依︽土地法施行法︾第十五條報請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定,政府相關部門給李昭明的函覆是「法無明文」;李昭明則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做為反駁的依據;他說,在其它普通法並沒有與「安輔條例」抵觸時,「安輔條例」就不能無限上綱,而必須照普通法的規定來做!因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如下:「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也就是說:特別法沒有對同一事項做特別規定時,仍應按普通法來做!

八月十日的說明與回應以︽民法︾第一條為據,說明兩個月的公告是根據金門縣的習慣。︽民法︾第一條的內容是:「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對此,李昭明表示,在︽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二條中已明文規定:「登記機關對審查證明無誤之登記案件,應公告十五日。」並不是「沒有明文規定」;既然已有法律規定,就應該依法行政,而不是依照習慣!

他表示:我李某人並不在乎是公告一天,或是公告一年!我認為行政機關應該依法行事,依法行政;一天或一年都可以,但必須要用法律所規定的,這一點我非常在意!安輔辦了四千多件 辦了十幾年,辦錯了多少件?卻打死不認錯,這樣算不算弊案?(按:李昭明說有弊,但金門地政局已多次說明一切合法)甚至有人說我李昭明若是對的,法官們豈不是混蛋?他希望金門縣議會的議長和議員們多多了解,出來講句公道話!也希望政府、民代、民眾不要不聞不問。

從六十四年次役男是否應依法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到安輔條例土地問題,李昭明多年來一直扮演著「鬼難纏」的角色。

「鬼難纏」也是大陸名劇「巡城御史」主角桂闌珊(滿族)的外號(因為諧音)。在戲中,他是一位南城御史。古代的政治觀察者,不但有朝中的御史,也有民間的布衣御史(素衣御史);前者是職官,後者是一般百姓或讀書人。李昭明對政府部門的質疑,似乎頗符合「布衣御史」(百姓中的御史)的角色。

「布衣御史」並不是任何一個人的專利!法律的是與非,一般人真的很難懂(包括記者本人);不過,在自由民主的開放社會中,人人都可以是「布衣御史」;對公共問題,也應該要有更多的人能在不疑處有疑,有疑處加疑,並且是「對事不對人」;這樣才能讓政府部門甚至各行各業的從業人員,更加兢兢業業,經得起試煉。

此外,政府部門(疑似)若有誠意以文章回應「極少數人」;在回應民眾問題時,似乎仍應該署名,以示自信和公信。少數人所提的質疑,未必只關係著少數人的權利(以本案而言,關係數千筆土地登記)。

一個部門若能藉著回應少數人的質疑,滿足多數人知的權利或需求,讓真相可以越辯越明,豈非美事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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