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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各機關學校97年度概算縣府嚴加把關

發布日期:
記者: 陳榮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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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刻正進行該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九十七年度概算審查,預訂將持續至九月上旬止。縣府也特別訂定「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九十七年度預算審查原則」,希望做好概算把關。

縣府表示,縣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九十七年度單位概算依照行政院函頒「九十七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度各縣市總預算編製要點」及「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編製九十七年度總預算案及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案注意事項」辦理編製九十七年度概算。

有關各機關學校九十七年度預算審核原則,縣府說明,關於人事費部分,應依規定標準核實編列,不得溢列,又非經行政院核定有案之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亦均不得列入概算。

各機關因增設課室或新興重大業務需請增預算員額者,應精簡用人,在員額總量額度內統籌調配整體人力,並積極檢討授權、工作簡化,或運用退休公教志工參與公共服務,或推動業務委託外包,擴大民間運用民間資源,以達成「員額零成長」之目標。

各機關為應短期或特定業務需要,需以業務費進用臨時人員,應先檢討該項業務確實無法委託外包,或無待列管超額之職員、工友、技工、駕駛、聘用及約僱人員可供調配運用為前提,從嚴核實進用。

依行政院九十四年十月函規定,各機關勞務性及事務性工作,應儘量使用現代化事務機具或擴大外包等替代措施,工友(技工、駕駛)之進用及配置,不論超額與否,均予全面凍結不得新僱;至未達員額設置基準者,如確因業務特殊需要,擬進用工友,則需專案報經行政院同意後,由其他機關之超額工友,以連人帶缺方式進行移撥。

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暨臨時人員計畫,除依工作計畫切實檢討外,應依據九十六年八月九日人一字第0960900347號函辦理。執行中央補助計畫,由中央補助款聘僱人員於計畫結束後,不得編列縣款續僱。

為緊縮經常性支出,考量各機關學校經常門經費編列免於浮濫,造成浪費公帑及排擠效應,最高維持九十六年度預算數額度,針對國內外旅費、加班值班費、獎補助費及委辦費等優先檢討撙節,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各種文件印刷經費,應以實用為主,力避豪華精美;各種年節慶典經費,不得鋪張;不得編列非必要之禮品採購及聯誼餐敘經費;加班費及國內外旅費,應嚴格控管,其中加班費編列不得超過九十年度實支數(決算數)之八折;業務費,除依據「縣(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編製九十七年度總預算案及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案注意事項」編列,不得溢列外,其餘各項業務性、事務性費用之編列,以不增加為原則,對無繼續性費用應予刪減(除);非當前迫切需要之委辦、訓練、觀摩及研討經費等應盡量減編;各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應依行政院所訂年度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概算應行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依下列原則辦理: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並應報上級機關備查。

而各單位需續聘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因公派員出國(含大陸地區)計畫、委託研究發展計畫、九十七年度預算員額需增加者等計畫屬先期作業部分,應奉核定後始得編列預算,否則一律刪除。

對於各機關車輛配置及車種,除依法律增設機關始得新增車輛,及少部分特定人員、各型貨車、警備車、機車、特殊用途車輛,得依實際需要辦理增購或汰換外,均不得編列。經奉准編列增購及汰換車輛預算前,並應確實評估所需車種及數量。

各機關租賃公務車輛,應依行政院之規定停止租賃全時公務車輛,對於公務車輛報廢後,應以集中調派方式運用現有公務車輛,支援各項公務所需,不敷調派支援者,以短程車資處理。各機關學校單位編列文康活動費(含年節慶生、自強活動、各項競賽等)也須按編制預算內員工(含約聘僱人員)在限定數額內計列。

至於獎補助費部分,須重新檢視每一補助與捐助計畫辦理之必要性及迫切性,九十七年度預算補助與捐助屬以前年度既有之計畫,應妥慎評估,但法令另有規定、以前年度執行情形良好或業務特殊需要,可另予考量;新興之補助與捐助計畫應量力而為,並以九十六年度預算數額支應為原則。

中央及地方政府具有共同性質之支出項目及社會福利措施,應依法律規定、行政院核定之一致標準及政事別科目歸類原則與範圍編列預算;如確有特殊情形者,應報由上級政府通盤考量或協商決定後,始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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