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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查緝市場私劣菸酒

發布日期:
記者: 陳榮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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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查緝市場私劣菸酒 縣府查緝市場私劣菸酒

中秋節將屆,菸酒禮品場需求大增,為防範不法業者蠢動,縣府菸酒聯合查緝小組為加強市面菸酒查緝工作,自昨日起前往地區各賣場超市、製酒工廠等處進行稽查,首日並無發現任何不法。縣府籲請業者先行檢視販賣之菸酒品是否符合菸酒管理法之規定,並配合受檢,以免受罰。

昨日前往查緝的金門縣政府菸酒查緝小組係由縣府消保官顏水坤率領,稽查人員還包括衛生局課長吳俊輝、財政局課員翁慧玫以及縣警局人員等多人。

昨日前往稽查的地點計有:鈞統大賣場、金鼎大賣場、金城聯、縣聯社等處。今、明兩天還將分赴地區各處進行稽查。

縣府消保官顏水坤等人除仔細查驗菸酒相關標示,也注意產品的出廠日期、有效期限,為民眾做好把關工作。

財政局表示,是項查緝工作係依財政部「傳統民俗節慶前加強查緝私劣菸酒措施」規定辦理。

該局也提醒業者,販賣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將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未取得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而產製私菸、私酒者,依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

而依菸酒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主管機關派員抽檢菸酒業者時,得要求業者提供帳簿、文據及其他必要之資料,並得取樣檢驗,受檢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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