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有效增進回收效能廢照明光源應回收項目擴大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點閱率:285
字型大小:

環保署為更有效增進回收效能,以維護環境品質,已於本(十)月一日修正發布「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以強化對汞及其化合物的管制規定,以減少污染環境及影響人體健康,並加強相關有效污染防治(制)設施或措施,使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與處理等作業的管理更健全,以達成維護環境永續之目標。

本縣環保局表示,為規範應回收廢照明光源相關回收處理業者,避免其於回收、貯存、清除及處理過程中,因不當處置造成環境污染,環保署於91年9月11日發布實施「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本次修正主要係為因應自本(96)年7月1日起廢照明光源應回收項目增列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燈帽直徑2.6公分以上的白熾燈泡等4項,以擴大回收的成效。

環保局指出,此次修正重點是:

將直管日光燈與其他新增公告非直管日光燈等之照明光源均納入規範;另為使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相關名詞定義趨於一致,參考「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及其他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相關規定,增列回收、貯存、清除、處理、資源回收再利用比例及隔離區等專用名詞之定義。

鑑於廢照明光源處理後產生之衍生廢棄物,可能含有害重金屬,爰參考其他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明定相關管理規範,並增訂廢照明光源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應具備有效的污染防治(制)設施或措施。

鑑於廢照明光源含有害重金屬汞,為避免處理後產生之重金屬汞未妥善處理或逸散,致污染環境及影響人體健康,增列廢照明光源處理設備、貯存廢照明光源處理後產生之汞及其化合物設施,應設置於隔離區內及含汞廢棄物應貯存於隔離區內等規定。

同時為因應國際環保趨勢及國內相關處理技術的提昇,增列處理廢照明光源應符合資源回收再利用比例之規定。

此外,為避免因該法的修正發布,直接對目前已從事廢照明光源回收、處理業務的業者造成衝擊,因此給予相關業者六個月的改善緩衝期限,以保障其權益。

環保局指出,該項修正標準並詳載於環保署網站(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民眾可以自行至該網站查閱。

  • 金城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0號 金城分銷處地圖
    (082)328728
  • 金湖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山外里山外2-7號 金湖分銷處地圖
    (082)331525
  • 金沙分銷處
    金門縣金沙鎮官嶼里官澳36號 金沙分銷處地圖
    0933-699-781
  • 金寧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武德新莊118號 金寧分銷處地圖
    0910334484
  • 烈嶼分銷處
    金門縣烈嶼鄉后頭34之1號 烈嶼分銷處地圖
    (082)363290、傳真:375649、手機:0963728817
  • 金山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2號 金山分銷處地圖
    (082)328725
  • 夏興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夏興84號 夏興分銷處地圖
    (082)3318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