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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二個月內向法院聲請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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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承受不必要的繼承債務,被繼承人所留下的債務大於財產時,繼承人就要趕緊辦理拋棄繼承,避免「父債子還」、「隔代繼承債務」,背負不明債務難以翻身,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提醒:切記辦理拋棄繼承最重要的是,把握在知悉繼承之時起二個月期限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

無辜繼承人因為不諳繼承法令、未辦理拋棄繼承,因而莫名其妙背負一身債務的不合理現象,凸顯繼承法令亟待修法的事實需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表示,繼承人因擔心被繼承人遺產不足清償債務,在遺產稅申報時,大部分均採用拋棄繼承權方式。有關拋棄繼承權之辦理程序如下:

一、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權,依照民法規定,應該在得知他有繼承權那天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並且以書面通知其他的繼承人,申報時要檢附法院核准的文件影本。

二、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如果未在繼承開始起算3年內,以書面向死亡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那麼就當作拋棄繼承權。但是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已經由主管機關處理,並且臺灣地區沒有繼承人的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的遺產,那麼繼承表示的期間為4年。

該服務處提醒繼承人,於拋棄繼承權前,務必審慎考量其法律效果,租稅負擔並不是唯一之考量因素,其他像理財、遺產分配等因素亦可列入考慮。倘若被繼承人債務大於遺產時,繼承人亦可不採拋棄繼承權方式,而可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即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則不會受被繼承人債務所拖累,又可同樣享有繼承人之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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