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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縣有地歸還經調處同意發還遭司法判處駁回者縣府籲原申請人於本月12日前申請購回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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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昨發布新聞稿指出,民眾前依「安輔條例」申請縣有地歸還經調處同意發還遭司法判處駁回者,原申請人請儘速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前,依縣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五十九條之二申請購回。

縣府財政局指出,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增修之第五十九條之二條文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公布施行,明訂原依「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申請縣有土地發還之案件,經異議調處其調處結果同意發還,後經訴訟駁回者,得以申請當時的當年期公告現值申請專案購回;條例中並規定自條文公布之日起三年內提出申請,亦即需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前提出申請,縣府特別呼籲民眾儘快於最後期限內申請。

縣府財政局表示,縣府乃係縣有財產之主管機關,其所經管縣有財產為全體縣民所共有,所屬各管理機關(單位)本於職責均應善盡管理維護之義務,妥當管理利用,以增進公共利益,另因地區長期實施戰地政務,人民流離失所,早年命在旦夕,身家不保憑證盡失,為維護民眾合理權益,基於衡平考量,兩者兼顧。衡酌金門縣土地問題向來錯綜複雜,尤以地區既是僑鄉,又歷經三十八年之後多次戰火凌虐,民國四十五年後實施戰地政務,又再經長期的軍管,導致土地糾紛情事層出不窮,紛擾不斷,迨及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戰地政務終止後,政府先後制定「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及「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相關法律,終使民眾原有之土地產權得以「回復」,稍息民眾怨氣。但有鑑於原所有權人因時空環境及對法令規定不盡知悉,原依「安輔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申請公告後經異議調處其調處結果同意發還,後經訴訟駁回者,得以申請當時的當年期公告現值申請專案購回。

縣府表示,為讓民眾瞭解法令,縣有財產自治條例第五十九條之二條文相關內容為:依廢止前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申請縣有土地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因管理機關提出異議,經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調處結果,准由申請人辦理所有權登記,現仍登記縣有者,如該縣有土地屬非公用財產,原申請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文修正公布之日起三年內檢附金門縣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結果通知書,向該管縣有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地價專案讓售。

有關讓售事宜得逕洽詢縣府財政局,服務電話(082)325634轉307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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