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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鄉過年台商專案許可小三通

發布日期:
記者: 陳榮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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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大陸地區臺商暨眷屬經由金馬小三通返鄉過年,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公告即日起施行「97年大陸地區臺商暨眷屬專案許可經由金馬小三通返鄉過年申請須知」,該專案期間即日起至97年2月21日止。

移民署說明表示,該須知適用對象包括:尚未經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之事業,其負責人與所聘僱員工,及其配偶與直系親屬;已獲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之事業,其負責人與所聘僱員工,及其配偶與直系親屬,未曾向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申請許可者。專案期間自97年1月24日起至97年2月21日止。

關於申請方式,係由臺商協會代為申請,臺商協會於彙整名冊及申請文件後,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再轉送移民署審核。移民署於審核後,備文函復海基會,由海基會再轉發臺商協會。臺商協會再據以將名冊依序交由旅行社等送移民署各服務站,加蓋效期至97年2月21日止之單次入出境許可章戳。

移民署指出,申請應備文件計有:經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申請書;護照。辦理期限:2天。證件費用為新臺幣4百元整。證件效期自97年1月24日至97年2月21日止。

移民署提醒應注意事項:(一)臺商協會之申請函,應由會長簽名並加蓋協會章;(二)獲經濟部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之事業,其負責人與所聘僱員工,及其配偶與直系親屬,蓋有該署核准章者,即可依小三通方式入出大陸地區;(三)具公務員、教育人員、國軍人員、役男或服替代役役男身分或其他特殊身分者,須按規定檢附機關、學校同意函或相關證明。役男須附戶籍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役男出國核准文件;(四)未成年人申請時,應由父或母或監護人代為申請或同意,並於申請書背面簽名(請加貼父或母或監護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五)非在大陸地區福建設有戶籍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該專案,須於返臺名冊上註明其身分及入出境許可證(須在有效期限內)號碼,俾便在入出境證上加蓋金馬小三通專用章戳;(六)父母係臺灣地區人民,其在大陸地區出生之子女,且尚未在臺申請定居者(即無戶籍國民),須先按一般程序辦妥入境證後,於中轉返臺團體名冊上註記證號併同申請,俾便在入出境證上加蓋金馬小三通專用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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