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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酒廠酒品標示不實受罰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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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菸酒業者管理及維護消費者權益,金門縣政府提醒轄內菸酒業者要注意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避免違法受罰,造成金錢及精神損失外,酒製造者更應隨時檢視酒品及定期校正測量儀器,注意酒品標示相關規定,以提升酒品品質,並維護自身及消費者權益。

金門縣政府財政局指出,金門縣有一家民營酒廠於九十四年間產製之「○○高粱酒」,其酒精成分為五十三度,與容器標示五十八度不符,且超過法定之容許誤差範圍,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經核處該民營酒廠負責人罰鍰新台幣十萬元,並限期回收補正。而該民營酒廠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近經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金門縣政府因此提醒菸酒業者,應注意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以避免違法受罰。

縣府財政局說明指出,金門縣這家民營酒廠,九十四年間產製之「○○高粱酒」,其酒精成分為五十三度,與容器標示五十八度不符,且超過法定之容許誤差範圍,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案經臺東縣政府於九十五年十一月間查獲移金門縣政府處理,因違章事證明確,金門縣政府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九十六年二月開立裁處書,核處該民營酒廠負責人罰鍰新台幣十萬元,並限期回收補正。

而該民營酒廠不服提起行政救濟,遂向財政部提起訴願,案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予以駁回,復又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近日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縣府財政局表示,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酒經包裝出售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於直接接觸酒之容器上標示下列事項:一、品牌名稱。二、產品種類。三、酒精成分。四、進口酒之原產地。五、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六、容量。七、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應加註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八、『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菸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違反規定將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按查獲次數每次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回收補正。又查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酒類之酒精成分指依比重測定法,::,前項酒精成分容許誤差範圍為零點五度。」。

縣府財政局表示,受理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案件,為維護民眾權益,均審慎處理。並提醒轄內菸酒業者要注意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避免違法受罰,造成金錢及精神損失外,酒製造者更應隨時檢視酒品及定期校正測量儀器,注意酒品標示相關規定,以提升酒品品質,並維護自身及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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