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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改採登記婚制 五月廿三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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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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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改採登記婚制 五月廿三日起施行 結婚改採登記婚制 五月廿三日起施行

要在今年五月二十三日以後結婚的新人,結婚須向戶政事務所登記才生效。這項新變革,內政部並已請各縣市加強宣導中。

內政部新修訂條文已將過去「應有公開儀式」刪除,將儀式婚改為登記制,自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必須到戶政單位辦理結婚登記,才有合法的婚姻效力。

內政部經於去年五月四日修法通過,將現行的儀式婚改採登記制,將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原條文內容「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始生效力。」。也就是說,過去傳統結婚喜宴的婚禮儀式可有可無,但是結婚的戶籍登記卻不可不辦,因為有去戶政單位辦理結婚登記,才有合法的婚姻效力。

因此,要在今年五月二十三日以後結婚的新人,可改變以往的婚禮儀式,可先利用上班日挑選好良辰吉日,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再利用假日辦理婚禮宴客,同時兼顧法律與傳統習俗。

由於自今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結婚須向戶政事務所登記才生效,影響民眾權益甚鉅;在結婚雙方當事人在國內、外結婚,以及有否國內戶籍,應備文件規範各有不同。對此,內政部已訂定「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民眾可先洽詢,了解權利義務事項。

根據內政部戶政司表示,結婚當事人在國內結婚者,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才生效力,結婚生效日期即為結婚登記日期;「當事人如在國外結婚,且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一條規定已生效者,結婚生效日不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日為準」。

民法親屬編第九八二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戶政司表示,五月二十三日起辦理結婚登記者,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申請。五月二十二日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的結婚登記,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登記;另外,「未成年人結婚者,戶政事務所應查驗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戶政司並指出,結婚登記分為國內結婚與國外結婚兩大態樣;國內結婚又依雙方當事人是否有國內戶籍而有不同規定,若是當事人雙方或其中有一人在國內現在有戶籍或曾經有戶籍,可向現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國內未曾設戶籍,在國內結婚,這種結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在國外結婚部分,如果當事人雙方或其中有一人在國內現在有戶籍或曾經有戶籍,可以檢具相關文件向駐外館處、在港澳的中華旅行社及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或授權委託他人到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國內未曾設戶籍,戶政司指出,在國外結婚,這種結婚登記也須經駐外館處、在港澳的中華旅行社及海基會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至於應該準備的身分證明文件,當事人若是在國內現在有戶籍,戶政事務所將查驗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最近一年內所拍的正面半身彩色相片。當事人如果是在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戶政事務所則將查驗護照或移民署核發的居留證明文件。

戶政司表示,結婚證明文件也是必備的查驗文件,若為國內結婚須準備「結婚書約」;如果是國外已經生效的結婚,則須查驗駐外館處、港澳的中華旅行社及海基會驗證過的「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的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並須加蓋「符合行為地法」的戳章。

若結婚當事人其中一人是外國籍,戶政事務所將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而與中國大陸人民辦理結婚登記時,戶政司指出,戶政事務所將查驗結婚證明文件,以及移民署所發加蓋了「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戳章的台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中國大陸或港澳作成的文書,應經中華旅行社或海基會驗證。

而內政部為了便利民眾申辦結婚登記,已訂定「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民眾可以向戶政事務所洽詢應該注意事項與準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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