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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載》地籍清理做得好保障權利沒煩惱

發布日期:
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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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業經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5211號令制定公布;並經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行政院臺建字第0970008349號令定自民國97年7月1日施行。此條例之制定乃緣於臺灣光復初期及本縣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人民不諳法令,又地政從業人員素質良莠不齊,以致產生登記之權利主體不全或不符、登記內容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或共有土地各共有人權利範圍不等於一…等等土地問題,為解決此類衍生之困擾,內政部曾先後訂頒多種處理要點或辦法,惟因皆屬行政命令處理成效有限,亟需立法予以清理,以健全地籍管理,促進土地利用,故有前開條例之誕生。

按「地籍清理條例」共計七章、四十三條,將待清理之土地分為「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土地」、「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所有權以外土地權利」、「限制登記及土地權利不詳」、「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6大類型,輔以6個子法配套因應,以釐整地籍,健全地籍管理,確保土地權利,促進土地之開發與利用,並依清查公告、申報及申請登記、代為標售或讓售等3個階段工作,規劃6年實施完成(期程:自民國97年1月1日起至民國102年12月31日止),而未於公告期間重新申請登記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其餘土地恐有遭標售、收歸國有之虞,對民眾權利影響甚鉅;又揭櫫前開條例,本縣待清理之土地分別規範於地籍清理條第29、31、32、33、35、37條,待清查之土地態樣為「45‧12‧31以前登記之地上權」、「土地總登記時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不等於一者」、「以神衹、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團體使用,且能證明係同一主體者」、「以神衹、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團體使用,未能證明係同一主體者」、「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除神明會、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祭祀公業外」等土地,清理時程則為民國98年─102年。

又前開條例中攸關民眾權利為最者,當屬該條例第32條:「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除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外,土地總登記時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基上,為配合該條例之實施,本局爰配合清查本縣現有土地地籍資料,經初步清查,符合上開條件待清理之土地計約25000筆,且已著手辦理先期清查作業,依權利人之原始登記申請書件,屬有案可稽者,則逕為更正資料;惟大部份地籍資料尚無法逕行辦理更正,僅能一方面藉由戶政事務所所提供之戶籍資料或另一方面洽詢地方鄉賢、村里耆老,以查明權利人之相關訊息,並主動通知權利人逕洽本局申辦統一編號更正登記,以保障鄉親權益。

地政局特別提醒鄉親,地籍清理事關重大,可能影響鄉親切身權益,尤以地區曾是戰地,又是僑鄉,地籍資料隨著時間演變,益形錯綜複雜,因此民眾持有或代管他人土地如因來歷不明或有上述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明或不全者,或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局呼籲民眾主動洽詢並辦理相關清查事宜,以維護自身權益(洽詢電話:082-321177轉分機100-108及114)。

◆地籍清理條例及相關子法可逕上地政局網站(網址:http://land.kinmen.gov.tw/laws.asp)下載供參。

(地政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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