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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辭典 意向書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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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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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書」(letter of intent)一般也稱為「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是雙方當事人間將其對於該事務之基本了解或看法,加以記錄而成之書面文件。其用意多半在於規劃雙方將來進行各種商務或技術談判,以及簽約時之參考與指引。

法院對一份經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之文件,將其認定為而得以拘束雙方當事人之合約,或認定為不會有合約之法律效力而僅具有道德上之拘束力之意向書,並非以文件的名稱來論斷,而是解讀文件的內容來探討「是否一般合理的第三人會因為知悉該文件內容而認為簽名的當事人,有意將該文件作為合約而受其條款約束」。原則上,經當事人雙方共同簽署之文件如果已經包含有構成合約所應有的要件,也就是民法的一百五十三條第二項所稱的「必要之點」,如當事人、標的、價金、交付時間與地點等,通常即可以認定雙方當事人有真實意圖將該文件作為合約之一部份,不問其名稱或標題為何。反之,經當事人雙方共同簽署之文件如果不包含有構成合約所應有的要件,即不會有合約之法律效力。(記者蔡家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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