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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七月起調高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維智/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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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對本縣身心障礙者之照顧,避免物價波動影響其生活品質,同時落實縣長政見執行計畫,縣府社會處日前針對「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居家生活津貼實施要點」辦理修正,其中就該條文第五點生活津貼每月核發標準部分,調整如下,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一、符合申請資格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月核發新台幣2,500元。
二、符合申請資格之中度身心障礙者,每月核發新台幣3,000元。
三、符合申請資格之重度身心障礙者,每月核發新台幣3,500元。
四、符合申請資格之極重度身心障礙者,每月核發新台幣4,500元。
社會處指出,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居家生活津貼實施要點係縣府為保障本縣身心障礙者之基本生活所訂定之經濟福利措施,其補助對象為持有本縣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一、設籍符合下列各項目之一者:1、自申請日止連續設籍本縣滿15年者。2、曾設籍本縣且設籍時間累積滿20年者。
二、未經政府全額公費收容安置或接受機構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
三、非現職有給之軍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
「出生地於本縣,或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或九十六年二月七日本要點修正實施前已核定發給有案,或初次領取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日已設籍本縣一年以上者,不受前項設籍年限之限制。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出生地於本縣或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之縣民,其尚未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且實際居住本縣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配偶不受第一項設籍年限之限制。」
另如同時符合申請本津貼補助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生活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領取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者不在此限,惟每月領取之補助仍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社會處表示,本居家生活津貼實施要點完整內容,可逕至縣府社會處網頁(http://web.kinmen.gov.tw/Layout/sub_F/NodeTree.aspx?path=15888)│業務專區│身心障礙者服務│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居家生活津貼實施要點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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