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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日欲指定春節年假前3日可辦理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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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民政處表示,新人如在106年春節連續假期期間(106年1月27日至106年2月1日)結婚,可於春節連續假期前3個辦公日,106年1月24、25、26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指定其間任一日為結婚登記日。
 民政處指出,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民政處指出,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之辦公日。新人如在106年春節連續假期期間(106年1月27日至106年2月1日)結婚,可於春節連續假期前3個辦公日,106年1月24、25、26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指定其間任一日為結婚登記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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