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補助育兒津貼 鼓勵參與親職教育
為貫徹家庭福利政策,金門縣政府除大力配合衛生福利部辦理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補助民眾育兒津貼並鼓勵參與親職教育,提升照顧幼兒的專業知能;也訂定「金門縣父母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鼓勵父母親自養育子女及照顧家有12歲以下身心障礙兒童。
縣府社會處指出,「金門縣父母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於民國95年起制定,發給津貼之對象為設籍且實際居住金門縣之父母(夫或妻之一方設籍本縣滿五年者,其所照顧之子女亦設籍本縣),且照顧者未進入就業市場也未領有報酬者。另也包括照顧未滿五歲且未領取政府托育補助、未就讀於公私立幼兒園子女者或未滿十二歲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者。
其中,照顧子女一名每月補助3,000元、照顧子女二名每月補助5,000元、照顧子女三名每月補助6,000元。凡符合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請領資格者,優先申請育兒津貼,請領金額低於3,000元者縣府另補差額500元,資格不符合者則申請父母照顧子女津貼,藉著這項自治條例的落實,縣府盼能讓全職照顧孩子的家長獲得經濟支持,安心地在家育兒。
縣府社會處強調,父母照顧子女津貼係本縣獨創,為避免外來人口稀釋金門社會福利資源,於條例第2條規範須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者才能申領,為依法落實施行,除初次申請會派員訪查之外,亦會不定期派員訪視查核申請人實際居住之情形,若查無實際居住事實,將辦理資格註銷並停撥是項津貼,避免「幽靈人口」分享金門縣之社會福利資源。
此外,因應幼托整合,滿三歲可入學就讀幼兒園,由於部分幼兒滿三歲後已就讀公私立幼兒園,為符本條例規定,每年9月至10月會暫時停撥滿三歲以上父母照顧子女津貼,俾辦理申請資格比對,若受照顧者已滿三歲仍未就學,則請申請人(父或母)務必於期限內(9月至10月)至受照顧者之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親自具立切結書,俟縣府實地查訪後,如受照顧者確未就讀幼兒園,則12月恢復撥款並追補9月至11月之津貼款項。
縣府社會處表示,民眾對於本縣父母照顧子女津貼若有疑義,歡迎致電社會處查詢,電話為318823分機62574,金門縣政府社會處婦幼社工科鄭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