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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國家公園管制區細部計畫公告實施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金寧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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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國家公園第一類一般管制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經內政部於106年10月26日核定,自106年11月3日起公告實施,相關計畫書圖於縣府與五鄉鎮公所等地公告展覽一個月,關心的民眾可前往參閱。
金管處指出,本次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修正重點如下:(一) 依照最新地形圖重製細部計畫圖,以符合現況;(二) 調整生活發展用地已登錄之歷史建築範圍變更為歷史風貌用地,並將「生活發展用地內傳統建築」或「將可建築之空地仍維持作空地使用」者,容積獎勵調高與歷史風貌用地180%相同,並取消「一次」容積移轉之規定,且增列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除本計畫之外圍緩衝用地,亦得移轉至經管理處或金門縣政府核准之其他適當基地建築,其新建建築基地容積率之上限應依照容積接受基地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三) 開放外圍緩衝用地得申請以整體開發方式進行開發,申請人條件為「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需位於申請聚落且其戶籍登記均應滿五年及土地取得滿兩年者」或「於金門縣立案之公、私法人機構(關)及法人團體,並登記於該申請聚落滿五年及土地取得滿兩年者」。申請開發基地條件為「面積不得小於0.3公頃為原則,因地形等阻隔者經審查後最小面積不得小於0.2公頃,唯埕下及湖井頭等聚落因外圍緩衝用地之土地面積有限,不受上述面積限制。基地形狀應完整連接,其連接部分最小寬度不得小於20公尺,須面臨既成道路或至少留設一條6公尺寬(含)以上之出入道路」,另整體開發基地其最大建蔽率為60%,最大容積率為120%,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層樓及簷高7公尺;但如作為容積移轉接受基地,建築物最大容積率得提高至180%,高度不得超過3層樓及簷高10.5公尺;至少留設30%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使用,且不得計入法定空地檢討。
金管處表示,相關計畫書圖現於金門縣政府、五鄉鎮公所、金門縣地政局、金門縣文化局以及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公告展覽一個月,關心的民眾可前往參閱,或是於金門國家公園官方網站(http://www.kmnp.gov.tw/)下載電子檔參閱。各界如對本次計畫內容有任何問題或不清楚,請逕洽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企劃經理課,電話:082-31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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