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船舶法》修正 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點閱率:1,067
字型大小:

「船舶法」是保障船舶航行與海上人命安全,並規範船舶國籍登記、檢查丈量與設備管理的基礎,相關規定多參照國際海事組織(IMO)制定的「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及其他船舶安全管理相關國際公約訂定,為降低人為因素造成海難的風險並強化高齡船舶的管理,交通部參考國際公約規範檢討修正「船舶法」,藉由管理流程標準化及內部稽核、定期評鑑等機制,建立國內航線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的管理制度;另針對船齡超過20年的高齡船舶,新增加強該等船舶檢查頻次及強度的規定,並就已停航且超過5年未檢查者,註銷其船籍,以保障航行安全及維護海洋環境。修正草案於3月15日行政院院會提案決議通過,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根據交通部表示,本次「船舶法」修正程序嚴謹,除藉由委託研究發掘問題及提出修正草案外,並多次邀集航運相關產官學界座談,凝聚修法共識,針對本次修正的三大重點說明如下:
 一、參考國際公約制訂國內航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NSM):參考國際海事組織(IMO)制定安全管理國際章程(ISM Code)的精神與作法,船舶安全管理須由航商與船員平時對船舶的管養著手,為提升其安全意識及品管能力,並降低人為因素風險,藉標準流程制定,搭配稽核與評鑑機制,推動總噸位100以上、乘客定額超過150人的客船,及總噸位500以上貨船取得建立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評鑑合格證書,違者將禁止航行,並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二、加強高齡及高風險船舶監理強度:針對船齡超過20年的高齡船舶,為降低意外與污染的風險,將船舶檢查週期減半並進行船體、水密、艙間及推進系統等設備的高強度檢查,以督促航商加強管理,另要求國內航線裝載危險品或大量散裝化學品或液化氣體貨物之船舶,應比照國際航線取得相關國際公約證書,以強化航安,未依規定辦理者,將禁止航行及限期改善,並處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三、強化逾期檢查船舶的船籍管理機制:針對未有出港航行紀錄,且超過5年未辦理檢查的船舶,經通知船舶所有人辦理檢查及公告3個月的程序,於無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下,賦予航港局註銷相關船舶登記及相關文書的權力,使該等船舶無法再航行與交易,保障航安與船舶市場秩序。
 交通部表示,本次修法參照國際公約增訂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的管理機制,並加強高齡船舶的檢查強度,另清查及註銷逾期5年未檢船舶的船籍,對於強化船舶管理與航行安全均有所助益,交通部將加速推動,以進一步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及維護海洋生態環境。

  • 金城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0號 金城分銷處地圖
    (082)328728
  • 金湖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山外里山外2-7號 金湖分銷處地圖
    (082)331525
  • 金沙分銷處
    金門縣金沙鎮官嶼里官澳36號 金沙分銷處地圖
    0933-699-781
  • 金寧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武德新莊118號 金寧分銷處地圖
    0910334484
  • 烈嶼分銷處
    金門縣烈嶼鄉后頭34之1號 烈嶼分銷處地圖
    (082)363290、傳真:375649、手機:0963728817
  • 金山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2號 金山分銷處地圖
    (082)328725
  • 夏興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夏興84號 夏興分銷處地圖
    (082)3318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