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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傳統建築風貌 昨審議3件申請補助案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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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副縣長黃怡凱昨主持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審議委員會第八十九次會議。(楊水詠攝) 金門縣副縣長黃怡凱昨主持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審議委員會第八十九次會議。(楊水詠攝)
金門縣副縣長黃怡凱昨主持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審議委員會第八十九次會議。(楊水詠攝) 金門縣副縣長黃怡凱昨主持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審議委員會第八十九次會議。(楊水詠攝)

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審議委員會第八十九次會議於昨天舉行,由金門縣副縣長黃怡凱主持,申請補助案計有三案,房屋型式分別為一落四櫸頭、一落二櫸頭、三蓋廊的傳統建築風貌,均將依審議委員討論審議結果,核予補助及使縣內傳統建築物得以永續保留,成為閩南傳建文化資產。
此次的縣府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審議委員會於昨天下午二時起,假縣府大禮堂舉行,因受疫情影響,在台的審議委員則透過會議現場的視訊,參與申請維護傳統建築風貌案的審議及討論,並對各申請補助案件提出意見和建議,另未能出席審議委員也提供書面意見,讓整個審議過程更為順利,使申請案能盡速取得補助及如期完成修繕工程。
縣府建設處表示,金門縣為鼓勵居民參與保存維護傳統建築及城鄉風貌,自九十年制定公布「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自治條例」及編列預算,接受民眾申請傳統閩南式(如一落四櫸頭、二落大厝、三蓋廊)或洋樓式(如五腳氣、突歸、三塌壽)建築物依原樣修復之獎助,獎助分為屋頂部分、外牆部分、地坪部分及其他部分四項,各項獎助金額均不得超過實際費用之百分之五十,獎助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三百萬元。
建設處指出,若經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審議委員會審議具保存價值之廟宇、祠堂或其他性質特殊建築物,補助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並以一次為限。另依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自治條例第三條之一前條之建築物,具保存價值,除廟宇、祠堂等用途特殊之建築物外,所有權人得向縣府申請設定地上權、信託登記等或符合其他法律之方式予縣府使用管理,由縣府修復後予以活化再利用。
縣府在昨天的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審議委員會中,分別審議金沙鎮西園一落四櫸頭申請補助案,以及烈嶼鄉西口一落二櫸頭、烈嶼鄉西宅三蓋廊申請補助案;其申請補助金額最高新台幣三百七十三萬九千三百餘元,最低的新台幣一百九十六萬三千餘元,均將經審議委員審議結果,核予補助進行修繕,以維護傳統建築風貌。
建設處表示,申請獎助案件由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審議委員會依據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建築審議原則審查;申請獎助案件經縣府審查核可後,發給「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證明書」,載明核定補助金額,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竣工,並檢具詳細竣工照片、獎助證明書及相關資料,向縣府請領獎助金。
建設處提醒依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自治條例規定,申請獎助案件未經縣府許可,任意改變建築之形貌、違建未拆除或未按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者,扣減原核准金額之全部或一部分,其扣減額度,由縣府審議委員會決議之。申請人應於獎助證明書核准當日起一年內完工,如因故未能如期完工,得申請展延一次,並以半年為限。自獎助證明書核准當日起,六個月內未報開工、未於原核准期限或展延期限內完工者,應廢止獎助。補助經費核發後,非經縣府許可,不得改變建築物之形貌。
至今年三月止,縣府計完工六百七十五件(棟)的維護傳統建築風貌案件,總獎助金額逾新台幣九億二千一百零七萬四千元。若有意申請修復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者,可檢具相關文件送縣府審查;申請獎助案件經縣府審查核可後,申請人領取補助後,違反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自治條例規定事項者,縣府得逕行廢止其獎助之資格並收回已核發之全部或一部分獎助經費,申請人拒絕歸還獎助經費者,縣府得依法求償並為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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