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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港務處可依地制法或預算法做適法處置

發布日期:
記者: 詹宗翰/議會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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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秘書長翁自保針對水頭港旅客服務中心預算2.2億案提出說明。(詹宗翰攝) 議會秘書長翁自保針對水頭港旅客服務中心預算2.2億案提出說明。(詹宗翰攝)

針對「水頭港大型旅客服務中心新建工程」預算遭議會凍結乙事,金門縣港務處於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在官方粉絲專頁貼文表示:「議會以本案工程目前進入司法調查程序,再次提案凍結本案追加預算2.2億元」為由,指出將有後續效應。對此金門縣議會發佈新聞稿指出,基於行政與立法機關間良性互動考量,對議會審議預算案所作之決議事項,理應本於尊重立場,但議會也指出,行政機關亦應在符合憲法與預算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下,由各機關就決議內容以適法、適當方式加以處理,本案若會造成這樣的後續效應,那是港務處不「依法行政」的結果,議會表示對於本案暨該處不合理展延工期,不排除移請監察院調查,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議會表示,「水頭港大型旅客服務中心新建工程」之預算屬跨年度延續性之資本支出建設計畫,並經議會審議通過109年預算暨中程資本支出計畫,經費總需求計26億3,226萬9,000元,計畫期間自103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並非新興資本支出或新增科目,而係屬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支出,110年之預算雖遭凍結,或110年第二次追加、減預算未通過,在地方制度法第40條或預算法第54條已有調節因應規定,港務處自應權衡輕重,做適法之處置,依法行政,豈可以議會凍結預算為由,推卸行政怠惰之責任,並將此歸責於議會?
議會指出,對議會審議預算案所作之決議事項,應由各機關就決議內容以適法、適當方式加以處理,自無推託全以一句「尊重議會」之託詞,而不積極審視決議內容之法律效果,採取適法、適當方式處理,讓人不得不質疑港務處不「依法行政」之目的何在?不無行政怠惰之嫌?或是別有動機?則此不依約繼續支付工程款之責任應歸責於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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