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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辦理液化石油氣稽查 僅2桶鋼瓶重量不足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維智/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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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液化石油氣偷斤減兩聯合稽查小組配合消保官協同消防局、標檢局高雄分局金門辦事處辦理瓦斯分裝廠及瓦斯行偷斤減兩聯合稽查,結果大多符合規定。(縣府建設處提供) 金門縣液化石油氣偷斤減兩聯合稽查小組配合消保官協同消防局、標檢局高雄分局金門辦事處辦理瓦斯分裝廠及瓦斯行偷斤減兩聯合稽查,結果大多符合規定。(縣府建設處提供)

金門縣液化石油氣偷斤減兩聯合稽查小組配合消保官協同消防局、標檢局高雄分局金門辦事處辦理瓦斯分裝廠及瓦斯行偷斤減兩聯合稽查,抽查分裝場20支瓦斯桶,以及7家瓦斯零售業者共76支瓦斯桶,稽查結果除金龍瓦斯行2桶鋼瓶重量不足超過法定標準外,其餘均符合容許誤差範圍內。
此次稽查對象包括分裝業者農會液化煤氣灌裝廠及世豐、振盛、第一、金門瓦斯中心、金龍、宏達、許源順等7家瓦斯行。其中,除金龍瓦斯行2桶鋼瓶重量不足超過法定標準外,其餘均符合容許誤差範圍內。因零售業將桶裝瓦斯置放於儲存場所尚未搬離分裝場,現場已要求聯宏液化煤氣分裝廠補足重量,另外並全面檢查金龍瓦斯行置放於儲存場所之所有瓦斯桶灌裝重量,由縣府現場抽查後均符合法定標準,縣府將於過年前辦理複查,並於111年度加強稽查,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縣府建設處說明,按經濟部於101年6月28日發布「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第6條,灌裝重量或銷售重量與桶裝高壓氣體容器規格不符者,其不足量容許之誤差範圍如下:一、容器規格為未滿十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容器規格之百分之一點五,並加計五十公克。二、容器規格為十公斤以上,未滿十五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二百公克。三、容器規格為十五公斤至五十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容器規格之百分之一,並加計五十公克。前項容器合格標示,其容器實重欄標示至小數點以下一位者,容許誤差範圍另計入量測誤差五十公克;標示至小數點以下二位者,不另計入五十公克之量測誤差。
另按石油管理法第19-1條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應確保銷售之液化石油氣重量,與桶裝高壓氣體容器標示之重量相符外,也應於營業場所備置氣源流向供銷資料並揭示零售價格資訊。此次偷斤減兩聯合稽查時也併同抽查供銷資料及價格揭示,各業者均符合規定。
建設處指出,金門縣府自96年度即配合中央政策辦理偷斤減兩聯合稽查,當時重量不合格率原為44.2%,經過多年聯合稽查與法規宣導下,不合格率已逐年下降,在業者自主改善暨液化石油氣不定期聯合稽查作業雙重努力下,對消費者更加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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