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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防疫 即起至2/7禁止本國籍船隻與大陸船舶接觸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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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金門地區限制、禁止水域界線圖。(翻攝自縣府網站) 圖為金門地區限制、禁止水域界線圖。(翻攝自縣府網站)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金門縣政府昨(27)日公告禁止本國籍漁船、動力小船、遊艇,航行超越金門縣限制、禁止水域一定範圍或與大陸船舶接觸,並自即日起生效,施行期間至今年2月7日止,違者依相關規定處罰及辦理。
縣府係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辦理該項公告,主要公告事項內容有:
一、自即日起凡本國籍漁船、動力小船、遊艇,航行超越金門縣限制、禁止水域一定範圍或與大陸船舶接觸者,該船所有船員及附載人員除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妨礙傳染病防治措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外,並均應接受居家檢疫。
二、一定範圍係指國防部93年6月7日猛獅字第0930001493號公告金門地區禁止限制水域範圍,控制點編號1(正東方)轉向南至編號9(正南方)向外緩衝1,000公尺;餘向外緩衝300公尺。(如附圖)
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於知悉船舶有違反公告事項時,即時通知金門縣指揮中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與本縣衛生局;違規船舶返港時,同步通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與本縣衛生局依權責到場對該船所有船員開立居家檢疫通知書,本縣警察局與本府民政處並派員協助與支援。經權責機關開立居家檢疫通知書,所有船員及附載人員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至隔離處所檢疫14天。
四、如前款船舶於夜間時返港,無法立即開立居家檢疫通知書,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請船主和船員填寫切結書,並於次日上午,即將切結書或其他可資識別身分資料,同步通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與本縣衛生局依權責派員開立居家檢疫通知書,本縣警察局與縣府民政處並派員協助與支援。
五、特殊狀況如赴台修繕、運補、協助海底管線搶修等,應向主管機關事先申請許可。
六、違反本公告事項一,漁業法或其他法律另有更重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
七、施行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止。
八、縣府110年9月3日府建漁字第1100072628號公告,自即日起至111年2月7日止同時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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