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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造成財損 可依規定辦理稅捐減免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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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稅務局提醒民眾,若因風災造成財產損失,如符合以下減免規定者,可先拍照存證,並請於期限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房屋稅: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金門縣稅務局申請減免房屋稅。1、房屋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2、房屋遭受水災,以實際淹水日及樓層為準,每30日停徵1個月房屋稅,當月不足30日者以30日計。
 二、使用牌照稅:車輛如因風災受損無法使用者,請於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如受損須修復,但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停止使用者,可在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檢附里長或警察機關出具之災害證明以及修車廠開立之發票或收據,申請修復期間減免使用牌照稅。
 金門縣稅務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可至金門縣稅務局網站(https://kmtax.kinmen.gov.tw)/便民服務/表單下載,下載相關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金門縣稅務局提出申請稅捐減免。
 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金門縣稅務局服務電話(082)325197(分機:房屋稅305、使用牌照稅30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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