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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原住民族就業獎勵計畫 需按季至民政處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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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的補助一一三年度促進原住民族就業獎勵計畫,經公告適用對象為「受僱勞工」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未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就業獎勵,並「連續在職同一用人單位達三個月以上」,年齡為三十歲以上者,金門縣政府民政處說明,申請方式由受僱勞工於申請期限內,按季向縣府民政處(四樓)原住民就業服務員提出申請。
今年度促進原住民族就業獎勵計畫申請方式,由受僱勞工於申請期限內,按季向縣府民政處(四樓)原住民就業服務員提出申請:第一季:一一三年四月一日至四月十日止。第二季:一一三年七月一日至七月十日止。第三季:一一三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九日止。第四季:一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月九日止。如有相關疑問,請洽:082-318823轉62116全小姐。
至於適用對象:一、勞工資格:考量勞動部針對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青年業提供青年就業相關獎勵金,基於資源不予重複原則,該會則提供三十歲以上受僱勞工,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未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就業獎勵,並「連續在職同一用人單位達三個月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獎勵:(一)、「青壯年」勞工:三十歲至四十四歲。(二)、「中高齡」勞工:四十五歲至五十四歲。(三)、「高齡」勞工:五十五歲以上。
有關其獎勵方式,分別為:一、勞工就業獎勵津貼:原住民族勞工自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始受僱,屬一般職場之僱傭關係,並連續在職同一用人單位達三個月後,每月獎勵津貼額度如下:(一)、受僱全部工時勞工:1、「青壯年」、「中高齡」及「高齡」勞工:每月依勞動部公布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月投保薪資達二萬七四七○元以上者,第一至六個月,勞工每月獎勵津貼五千元;第七至十二個月,勞工每月獎勵津貼八千元。2、「高齡」勞工:第七至十二個月,且每月依勞動部公布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月投保薪資達三萬三百元以上者,勞工每月獎勵津貼一萬元。(二)、受僱部分工時勞工:「青壯年」、「中高齡」及「高齡」勞工:勞工每月依勞動部公布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及就業保險保險費合計之被保險人與投保單位分擔金額表」之投保薪資至少一萬五八四○元者,每月獎勵津貼三千元。
二、每案勞工至多獎勵十二個月為限,以一一三年一月至十二月實際在職月數為準;獎勵僱用期間以勞工到職投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日起算,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二月到職亦同;其末月僱用時間未達三十日則不計入獎勵。
申請時需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一)、加入「原JOB-原住民人力資源網」會員證明文件。(二)個人資料切結書。(三)、津貼申請書。(四)、津貼核銷表及領取收據。(五)、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六)、薪資證明文件影本。(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職業災害保險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影本。(八)、勞工之國民身分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此外,今年度促進原住民族就業獎勵計畫目的在為促進原住民族青壯年及中高齡勞工積極進入就業市場,並支持原住民族高齡者繼續就業,透過獎勵措施,提供勞工獎勵津貼,促使原住民族優秀人才留任久用,並鼓勵原住民族職能向上,逐步縮短原住民族工作收入未滿三萬元之就業人口比例與全體民眾之差距,提升原住民族薪資,減緩聘僱外籍移工影響,達成穩定就業、提高收入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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