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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公款 吳姓前里長依貪汙等罪起訴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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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地檢署偵辦金沙鎮吳姓前里長等人涉嫌詐領公款案件,將被告吳姓、王姓二人依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刑法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商業會計法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提起公訴。
地檢署指出,該署郭宇倢檢察官自民國112年11月起,指揮法務部調查局福建省調查處,偵辦金門縣金沙鎮○○里之前里長吳○○等人涉嫌詐領公款案件,經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後,對被告等人之辦公處所及手機執行搜索,並向金沙鎮公所調取相關公文資料,於近日偵結。
地檢署指出,被告吳○○於109年間為金沙鎮○○里之里長,因該里依照「金門縣公有區域性廢棄物轉運處理設施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得以申請金門縣環境保護局增列之新臺幣38萬9,000元回饋金,吳○○為核銷該筆回饋金,明知該里轄內廟宇○○宮甫於109年10月完成牆面油漆防水工程,竟仍於109年12月10日以該里辦公處函文,向金沙鎮公所陳報不實之施作「○○宮整體牆面修繕美化及防水工程」計畫,經金沙鎮公所轉呈環保局,並經環保局同意補助38萬9,000元。
被告吳○○遂指示金門某油漆工程行負責人王○○,以該工程行名義開立不實之油漆防水工程統一發票,發票金額為42萬元,再由吳○○檢附該發票及宮廟竣工照片,向金沙鎮公所申請撥付回饋金,使金沙鎮公所相關承辦人員誤認該里確有委請上開工程行施作油漆防水工程而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14日將38萬9,000元匯至上開工程行名下帳戶,被告王○○並於110年1月15日持領出之38萬9,000元現金,至吳○○之住處交付予吳○○,因而詐得38萬9,000元。
地檢署認被告吳○○、王○○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依法提起公訴。地檢署表示,公務員之廉潔為民主法治之重要基石,該署將結合法務部調查局、廉政署、金門縣政府政風處、金門縣警察局等單位,持續加強偵辦貪污案件,以嚇阻不法、維護民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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