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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金門縣軍占民地之土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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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次監察委員蒞金巡察接受民眾陳情,土地問題皆為最大宗,尤以軍佔民地深為詬病。爰38年國軍退守,兩岸砲火、軍管威權、為建築工事,強占民眾土地,民眾喪失登記機會、或雖登記遭無權占用、或經青苗補償登記為公有,民眾土地權益未獲保障。
戰地政務終止後,咸主張應還地於民、實現土地公平正義,「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輔導條例」於83年修正公布新增第14-1條,非經有償登記為公有土地,申請歸還或取得所有權;另對於未登記土地因軍事原因喪失占有者,得申請土地所有權之登記,落實返還民眾土地。
另對於戰地政務期間遭徵購登記為公有之土地,於89年公布施行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1項,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得申請按當年度公告現值申請購回。唯民眾申請購回比率偏低,究其因為按公告現值地價偏高。後軍方推動精實案,營區陸續被檢討釋出,經朝野努力於98年復修法,且改按公告地價計算。然仍有遭其他機關撥用無法購回、受限於都市計畫法等法令規定,致案件延宕,是以103年再修法,延長購回期限5年,新增管理機關應全數公告,同時排除其他法令限制,加速還地於民,另於戰地政務期間即遭佔用、於戰地政務終止後始補行徵收者亦適用。
對於軍方無權占用私有土地部分,軍方102年研訂金門地區國軍營舍整體運用規劃方案,積極清查無權佔用私有土地,除依法給予使用補償金外,已無使用之土地予以返還,仍有需用則以租代購,繼續檢討縮減營區,減少佔用情形。
國軍於102年公告完成排雷,100年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9-3條,對於雷區內之公有土地,經認定無公用民眾得申請按公告地價讓售並受限於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上開規定非常不合理,幾經朝野努力獲得修法共識,修正為無償返還、排除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之限制、且從寬認定布雷時間,並增訂未登記土地辦理登記之規定,預計立法院下會期立法通過施行,以維鄉親土地權益。
時間之偶然與必然,讓鄉親承受戰爭的榮耀與痛苦,金門鄉親何其有幸又何其不幸,大家面對歷史應正視土地問題,一個負責任的政府在問題發生後,積極謀求立法解決,導向社會公平正義。而民眾除適度發聲、爭取權益,同時應了解政府立法解決問題之作為,共同解決土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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