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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謹綢繆杜絕酒駕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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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縣警局統計,金門去(104)年度計有14件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而遭警方以「拒絕酒測」掣單舉發,而且105年截至目前為止即有5件,較以往為高。或許駕駛人是因為酒駕罰則提高,擔心害怕遭移送法辦而拒絕酒測;與其酒駕後才想方設法的規避風險,不如預先綢繆杜絕酒駕的發生,方是明智之舉。
時至今日,應該沒有駕駛人會不明瞭「酒後不開車」這碼事,更知道酒駕違法及遭取締的嚴重性,但在金門,每個月依然約有20件酒駕遭裁罰的案例,以此推斷,實際酒駕事件更倍增於此;有此一情況,若不是駕駛人無畏公權力,就是認定取締酒駕比例仍偏低,尚有可趁之機。
事實上,酒駕一事自然非金門所獨有,但金門依然有其特異性。通說首論「原罪」,應是遠近馳名的「金門高粱酒」;地區餐宴無酒不歡已為事實,飲酒自然是個人喜好與選擇的問題,但若因此而為酒駕之肇因則未見公允,畢竟駕駛人還是有「代駕」、步行等諸多選擇,若要藉此挑戰公權力,自然也應予其無可趁之機才是。其次,便是「心存僥倖」的問題;金門地方小,從酒後到開車回家,約莫就是十分鐘左右的事,加上一般車流量不大,在對等條件下,或許也有許多人是酒駕後仍能安然無事的。但酒駕絕不能以「或然率」來論斷;對肇事者或被害者而言,一次所謂的「意外」造成的傷害就是百分之一百難以逆轉的過程,「不會那麼倒楣」的對面就是「追悔莫及」的憾恨。人生不能重來,將人生大事交由隨機性、高危性的酒駕來決斷,不忒笨得可憐?
或是擔心酒駕取締後的高強度裁罰,近期拒絕酒測的案件有增加的趨勢。孰不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拒測之罰則是處罰新臺幣玖萬元整,駕照吊銷三年後始能再重新考領駕照;且依同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意即,駕駛人拒測後,除吊銷違規當時所駕駛之車輛駕駛執照外,尚包含駕駛人持有之各級駕駛執照,換句話說,吊銷之後,駕駛人即不能再駕駛任何車輛。所以,交通隊要提醒酒後駕車之駕駛人於要決定拒絕接受警方酒測時,一定要慎重,以免得不償失。由此觀之,不論是拒測或被移送法辦,結果都不會太好,與其事後再來扯皮、後悔,不如一開始就先畫定「酒後不開車」的紅線;君子不立於危牆之下,事有所擇、擇有所本,方屬聰明!
而對執法部門而言,除了要想方設法降低駕駛人酒駕後可趁之機的或然率外,更重要是要從根本去杜絕酒駕的可能性;裁罰只是手段,確保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才是最終的目的。基此,縣警局除了要加強取締酒後駕車違規勤務密度,以及強化宣導工作外,更應該要建立一套強制酒後代駕的作業規範及標準;初期可頒行各餐廳、飲宴場所推廣,甚至是獎勵辦法,推廣期過後,則要以更嚴格的機制堵死所有的僥倖,方能還給金門一個無酒駕的環境。
有人主張「嚴刑峻法無法保障受害者」,另外一群人則主張「受害者保障與嚴刑峻法不衝突」;對酒駕而言,嚴刑峻法卻是同時保障加害人與受害者的有效武器。為了鄉親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執法部門理應有更嚴謹的綢繆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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