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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修離建條例 賦予離島發展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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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爭取法規授權,振興離島發展,金馬澎三縣政府受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心委託,將假離島、台灣各地舉辦修正《離島建設條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以做為政府未來修法之參考。
的確,《離島建設條例》可謂是離島建設發展的根本大法,以推動離島開發建設、健全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存文化特色、改善生活品質、增進居民福利為宗旨,但隨著時空環境的變遷,各界屢倡議修法,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心為廣為蒐集民意,供作修法參考,爰委託金馬澎三縣舉辦公聽會,期能透過公聽會,邀請各界踴躍出席,以利多向溝通,廣泛蒐集意見,提高社會參與層面,以做為爭取中央政策支持之重要參考意見。
事實上,《離島建設條例》立法之良窳,實質攸關離島地方發展,但多數時候中央部會對於地方的修法籲請,若非充耳不聞,便是回覆「窒礙難行」。我們可以理解,地方亟需藉由條例的規範取得更多的施政彈性及授權的用心,但站在中央部會的立場,最大的問題則在於「不可控」的風險。但,可控或不可控又究應如何判斷?若在二十年前,小三通、自大陸引水又豈是可控的風險?但在今日,單是金門大橋所需的施工機具、技術,還得在行政院特許、立法院通過的前提下,方得引進,此不啻為捨近求遠,棄區位優勢於不顧之舉。是以,我們與其指盼《離島建設條例》能為離島縣市量身訂做,倒不如希望中央可以就特定的需求及環節,賦予離島更多「先行先試」的契機及法源。畢竟,不管是「金門協議」、小三通、自大陸接水,俱是立基於「試辦」的前提;「試辦」就是一種進可攻退可守的風險管控思維,且倘能藉此打開兩岸僵化關係,豈不一舉兩得?
首先,為促進離島地區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效益,應賦予離島地區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得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政府投標之法源。離島畢竟不同於台灣本島,調配、徵集資源要來得更困難,然而,在以台灣主體思維的《政府採購法》的架構及規範下,離島縣通常得支出更高的公共建設成本,卻猶然無法取得與之等價的公共工程品質,甚至海事等諸多特種工程,乏人問津更蔚為常態。在如是的環境下,能保持縣政順遂已屬艱難,遑論任何競爭力,但如若能善用離島的區位優勢,放寬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得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政府投標,則將可大幅降低政府財政支出,亦可縮短工期,提升該計畫效能,實質促進離島發展。
再者,為推動離島地區公共設施建設,應賦予離島地區得撥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與私有土地辦理交換法源。金門的發展受限於土地問題頗深;此或由於軍管時期,百姓土地於土地總登記時歸為國有,或有因軍方使用民地而登記為國有等情事。其後雖有依離建條例補登及返還,但離民眾普遍期待的土地正義,仍差之甚遠。基於離島發展之特殊背景,賦予離島得撥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與私有土地辦理交換法源,有其必要及迫切性,此也有利於促進公務及公共利益價值,保障憲法賦予人民的財產權。
總之,離島建設可視為兩岸關係的哨站,也因其迥異於本島的歷史淵源,而應有更多「因地制宜」的條件與空間。研修《離島建設條例》應賦予離島發展更多的契機,而非為粉飾的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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