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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權保障與機構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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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總統府發布消息,在總統府之下設一人權保障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及各界人士擔任委員,以標榜我國之重視人權,並躋身世界先進國家之列,用意良多,頗值予以肯定。

按權利非與生俱來,其係依附於人之身上,包涵人之身體、精神、物質與心靈層面,離開了人,權利也失所附麗,在人與權利之關係中,人作為權利之主體,而權利又因其屬性而有不同之意義,換言之,在不同之社會制度,不同之意識形態及不同之時空,人權皆有不同之詮釋。西元一七七零年代,北美獨立戰爭爆發,一七七六年大陸會議通過獨立宣言,使人類進入一個新的權利時代,亦確立了人人生而平等,皆有生存、工作及追求幸福之權利,在此時期,世界各先進國家莫不將人權主張規定在憲法之中,且還作為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及公民權利,直至兩次世界大戰之後,人權問題乃由國內法領域發展到國際法領域,增加了許多諸如保護少數民族之權利、男女平等觀念與人類個體尊嚴和價值等。

我國憲法於第二章規定人民之權利義務,條文凡十八條之多,足見我國對於人權之重視,蓋憲法為規定國家之基本組織、人民之權利義務,及基本國策之根本大法,而人民之權利義務,實為憲法構成之重要部份,非依法律規定,不得限制之;因此,當人民權利與國家安全有所抵觸時,世界大部份國家皆採以直接保護主義,於憲法條文中明定所保護之權利與保障之機構,以防行政、立法機關以普通立法之形式,對人民之權利行使任意之限制;但觀之國內之制度,有關人權保障及調查機構,乃附屬於監察院之下,非但位階低且無專職人員,實難發揮其成效,因此,就未來之體制言,有必要設一跨院際之專責機構,修改相關法令並賦與委員更大之權限,舉凡公民權利、種族平等、政治權益、司法、經濟及集體人權等,均為其行使之範圍,如此,既可為人權實踐展現全新面貌,更開闢了前所未有之寬闊領域。

儘管我們強調人權是保障平等與自由的,但它並不意味著人權只是人們對於權利本身之渴求,更重要的是它提出了人權需要何種制度,或在實踐中如何去具體保障;無論世界各國其政治社會制度如何,人權都應該屬於真正的權利範疇,因此,無論政府對人權機構作何種形式的設立或職權行使,其對保障人權工程之重大努力,非但國家、社會、人民受益,實亦為全人類之共同理想,更願能劍及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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