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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文化資產教育跨域協作的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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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文化資產保存法》(文資法)「第一條,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的目的包括『發揚』多元文化,第二條指出法涵蓋的層面為保存、維護、『宣揚』及權利之轉移」,第十一條規範主管機關的主要工作列有「教育、推廣」,第十二條更進一步明定「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上列文資法總則篇的各項條文,清楚的指出「教育」在文資法體系的重要性;說明各級學校、專業者、社會大眾等不同受眾,以及中央和地方的文化資產和教育等主管機關的責任。
首先必須釐清,文化資產教育雖是文化教育的一環,但因著主題的特性,兩者有著清楚的分野;亦即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都是文化的載體,他們提供相對「具體」的形式,作為受眾理解文化的介面。相對抽象的文化教育,和擁有更多實體可供體驗的文化資產教育是不同的。或可說文化是藝、文化資產是呈現藝的術,兩者互為表裡相輔相成,切不可在文資教育中只重術而忽略藝的基本價值,以文化教育直接取代文化資產教育,也是不妥適的。
在學校教育層面,文化部曾依法和教育部就文資法第十二條事項會商,但法令公告已逾六載,目前僅僅在108課綱中社會、藝術兩項列出「兼及」文化資產的字眼,教育部的立場看來是消極的。缺乏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的關愛,沒有對應的科目課程,早期在「鄉土教育」課程還可以討論的文化資產,雖然有了文資法第十二條支持,但實際的狀況僅止於部分無形文資納入課綱,有形部分仍付之闕如。文化部也曾作成「文化資產教育教師指引手冊」,唯因缺乏和教育體制的銜接,成效待觀察。縣市地方教育體系中,沒有中央教育部明確的「指導」,文資教育多為任課教師個人隨機式的引入;地方文資體系中,也普遍缺乏落實文資法細則第十四條之一的「協調」的意識與作為。
其次在專業教育部分,文資保存需要透過專家學者共同推動審議、研究、保存、修復、傳習、管理維護、宣揚等工作,在文資法也明定他們的資格。分別採遴聘(審議、審查、查核等)、認定(勞務主持人、保存技術保存者等)或審查、培訓(匠師、工地負責人)等多元方式產生。部分專業者的前期培訓工作已建立良好機制,並開始規劃定期的回訓,值得讚許;然而各級主管機關對以遴聘方式產生的專家委員,一直缺少清楚的基本教育規劃,在實務上常產生誤區,亟需檢討改進。
再者,社會教育是和國人生活直接結合的重要關鍵,如何透過良好的規劃,將文資保存成為民眾生活的日常,是全世界都在思考的問題。既往國內多以舉辦定期如全國古蹟日或伴隨各項施政計畫的活動為主,主導策動的都是文資主管機關,即便是有許多民間志工社團參與協作,但整體效果的延續性仍不明確。文資社會教育的本質,在提供有形、無形的生活體驗,文化資產部分提供基礎的有形、無形場域,藉文化觀光提供實質體驗從而促進經濟發展,是一個不難理解的觀念,也有許多的成功經驗可供援引。清楚的政策、跨域協作的心胸與長期的穩定支持,是重要的。
教育是百年大計,藉著文化資產教育延續文化活動更是如此。文資法施行四十年餘年,在學校、專業者以及社會教育等層面,的確有重新檢視的必要。全然將文資教育重任規責於文資主管機關是不對的,而地方政府多仰賴中央,甚少思考地方由下而上的主導意識,也頗令人擔憂。
綜上,國家應認識文化資產教育的重要意義與影響力,由行政院訂定政策,文資主管機關負責專業者的教育,而學校和社會教育明顯需要跨部會合作才能落實。我國在文資教育的整體規劃與作為起步已慢,不能再被本位主義綁架,必須研擬協作機制,有計畫的推動並回饋檢討。文化是國家的競爭力,缺乏教育支持,屆時的競爭力何在?主政者不宜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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