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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老婆的七個理由

發布日期:
作者: 陳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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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人休妻,有七出之條。不孝、惡疾、多言、竊盜、無子、嫉妒、淫佚,都是名目;近現代閩南人賣老婆,據我歸納,也有七個理由。
 多年來,在金門許丕府校長等人的慷慨協助下,我有機會目驗、收藏數百份閩南地區的賣身契,親眼見證民間百姓辛酸悲慘的一面。
 在我手邊的賣身契原件,最多的是賣兒子的,其次是賣老婆的,而且幾乎個個賣得振振有詞。我從五十幾張賣老婆的契約書中看到的理由有七,包括:
 一、夫妻不和:這是最常見的說詞。例如德邑白葉鄉溫○鐙「為因夫妻不和」,以355仟文把21歲妻陳氏賣給尤邑玉溪鄉的蔣○重(1928.10);又如鳳坑村張○答「奈因夫妻不和,家道難成」,以國幣38萬元把19歲妻郭氏賣給梓溪村的林○圳(1946.8)。
 二、命中相刑:夫妻不和原因甚多。1927年9月,葉○積立下休書,以210元把22歲妻陳氏託媒改嫁與七都蔣坑楊○抱,特別說明是因為「命里相刑」。
 三、家貧難度:例如1883年6月,葉○安將23歲髮妻魏氏,以150兩銀子賣給林○新,理由乃是「赤貧如洗,日食難度,思無所措」。
 四、好吃懶做:1914年10月8日石碼人陳○樂、1944年2月6日馬巷人林○財,都是因為「好賭懶做」,分別以20大洋、50大洋賣掉自己的老婆;1919年4月10日,海澄人甘○溪則因「自己兒子和人過番,六年無音信,問人不知下落,兒媳婦『好吃懶做』,不願守節,鬧家」,所以把她以20元大銀賣給隔壁社的甘○山,還講好「若兒子多年回家,決不干涉」。
 五、賭博欠債:以上四個理由,都可能是配偶雙方共同存在的問題。至於賭博欠債這一項,則該怪丈夫自己才是。例如■○發「因為賭博欠外債,無法養活妻兒,甘愿把妻王氏休賣掉」,以8個大洋,「賣給他人,不問去處」(1912.10.8);又如莊○生也因「欠賭債大洋貳百銀圓」,甘願「賣妻大洋貳佰貳拾圓,扣欠賭債,付銀帶人走,不問去處,一刀兩斷」,該份契約甚至堂而皇之的取名為「欠賭錢妻抵債」(1913.11.3),令人咋舌。
 六、不孝公婆:以下不孝公婆、妻子外遇這二個理由都只歸咎於老婆,同時也與古代七出之條中的不孝、淫佚相彷彿。以不孝公婆為由者,例如1915年9月6日,石碼上苑人甘○榮的兒子生病數年,20歲的兒媳婦「經常和公婆吵駕(架)」,甘○榮乾脆代替兒子,以18元大洋把這名不孝的媳婦賣給陳○山為妻,為免日後產生爭議,還特別聲明「若兒子多年病好,無權干涉」。類似的案例,亦見於1912年10月25日,胡○輝以大洋15元賣出「經常和公婆吵駕(架)」的兒媳婦。
 七、妻子外遇:1910年10月,郭○碧因「妻有外遇」,叫媒人介紹,以12元大洋賣給隔壁社的林○為妻。此外,1924年5月11日,林○旺以小洋1440毛把老婆沈氏賣給范○明為妻,賣身契中特別講明「其沈氏現已懷孕,自今范家歸門,或生男生女,應歸范家有,林家不得異言翻論」。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難道這個傢伙竟然連懷有身孕的老婆也敢賣?我倒寧可把這樁「買一送一」的販妻惡行,解讀成這說不定是解決妻子外遇事件的一種變相手段。
 以上,是我所歸納出來的近現代閩南人賣老婆的七個理由,它們完全漠視人權而且無一正當合法,偏偏這些買賣的存在卻又千真萬確。
 我每回看到這些以紅紙或紅布書寫的賣妻婚書,居然被冠上「夫婦和順」、「永結同心」、「丁財兩旺」、「富貴綿長」,乃至「惟願兩家昌符五世,慶藹百年,螽斯蟄蟄,麟趾振振,天長地久,百子千孫,欣兆吉夢,喜占維熊」等一大串虛偽的吉祥話,心裡總是既氣憤又感傷:氣憤這些交易的可惡,感傷這些買賣的可悲。但願這些閩南百年歷史證物能讓我們有所領悟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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