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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熱就不要進廚房

發布日期:
作者: 楊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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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記者沒有不被告的,我當了三十幾年記者,還真被法官、檢察官和當事人都告過,還好最後都沒事。
當記者被告在正常不過,你每天寫的新聞都可能讓當事人或相關人士看了不滿,為了主張權益,他就會認為你故意誹謗他,或讓他的名聲、權益受損,一張訴狀寄去法院,就可以讓你變成被告,你不理他還有可能被通緝。
時報系有位D姓記者好表現,他在晚報服務時,因一位律師喝酒妨害公務被捕,他的太太是位女法官去把丈夫保釋出來,晚報發了個頭版新聞「女法官劫囚」,標題十分聳動,結果晚報為此賠了一百萬元和解;後來這位記者調到週刊,又寫了一則于姓歌手出軌的新聞,結果照片卻不小心張冠李戴認錯人,于告週刊誹謗,為了用錯一張照片賠了三十萬元,代價很高。
記者挨告雖然公司的法務會出面協助,再視情形看是否要請律師,不像當年的「壹周刊」和蘋果日報,公開鼓勵狗仔往前衝,賠償也不用管,有事公司會負全責,社長更是專業挨告人,所以記者都有恃無恐。一般的報社記者要出庭應訊,如果是自己疏忽惹的禍,可能要自負賠償責任,工商時報曾有一位女記者被郭董告,嚇得跑到美國去躲藏,後引發媒體界同仇敵愾,郭董才撤告,所以能不被告當然能避免則避免,法院跑多了也不舒服。
我當記者時因很長時間主跑司法新聞,有一年司法院發佈一則新聞,台北地院一位法官被因「人地不宜」調到中南部小法院,我因好奇何謂「人地不宜」,就跑去政風處詢問,結果當時的處長拿資料給我看,原來是「交往複雜、出入不正當場所及投資地下錢莊等」,我很高興拿到獨家消息,不料一見報就被那位法官告我誹謗,這位法官還是阿扁T大同班同學。
這個官司前後打了三年,一審簡易庭要我交待消息來源,我說是司法院來的內部消息,法官要我告知是誰,基於新聞職責我當然不會說,後來這位簡易庭女法官也不敢得罪法院同事,就判我罰金一千元,我不服當然上訴,案子拖了很久,三四個月才開一次庭,一審地院法官一直要求我們和解,我也不肯,後來在一次閱卷中我發現卷宗中有該名法官受招待去制服酒店消費的資料,我大喜過望馬上影印下來,找我認識的一位司法官出身的監委陳情。
沒過多久,我這招「以戰止戰」的方式奏效,換對方來要求跟我和解,條件就是要我去監院撤件,後來地院就改判無罪,案子終了,但我被這個小案子拖了三年左右,對方說沒有想到我這麼硬頸,該法官後來待不下去提前引退當律師去了。
民國八十四年左右發生白曉燕命案的轟動大案,查是是陳進興、高天民等三人犯案,全國都在通緝他們,那時板檢有位知名的主任檢察官還主動出來開記者會,呼籲陳進興出面投案,說會向法官求情,對此我很感興趣就去追問,結果當時法務部廖正豪部長身邊一位人士偷偷告訴我,該名主任檢察官和陳進興有些親戚關係,這個獨家消息我就報導出去,結果這位主任檢察官也告我誹謗,好在部長室有人去幫我疏通,後來對方主動撤告,這件案子也就不了了之。
被訴訟當事人告的種類更是形形色色,我曾寫了一則離婚官司,一位計程車司機因施暴妻子被判離婚,我寫了被告的姓名,沒有寫被害人姓名,結果這位司機跑到報社興師問罪,說我沒有公平對待,一定是跟他太太有一腿,我怎麼解釋對方都聽不進去,來報社抗議了幾次才消失不見。另有一次周刊報導大陸新娘有所謂的「粉紅收屍隊」專挑老榮民下手,該報導是另一位同事所寫,但他怕麻煩不敢具名,我只是奉命寫一則法律分析稿配合,結果反而是我被告,因為通篇只有我具名,實在是冤得很,好在最後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但出庭兩次代人受過確實讓人不爽。
俗話說「怕熱就不要進廚房」,當記者就不要怕被告,但是「江湖越老,膽子愈小」,老記者做久了反而怕被告,大概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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