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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選區乎﹖小選區乎﹖一場無謂的糾葛

發布日期:
作者: 震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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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今年又是地區縣議員的選舉年,沉寂已久卻攸關利益的大、小選區問題,最近又浮出檯面,成為鄉親們酒足飯飽的話題。既身為選民的一份子,當然有義務表達自己的拙見。
至今縣議員選舉已歷四屆,回首前四屆的縣議員選舉,從最初的競爭激烈、精采有餘、高潮迭起,到第四屆的台上冷清清,台下熱滾滾,只見路口幾支隨風嘶吼的旗幟,幾乎感受不到選舉氣氛的存在,真不可同日而語。而問題在哪裡?是選區劃分出問題?是選舉制度不周延?還是候選人出問題?還是選民素質改變了?抑或是選風丕變呢?鄉親不得不正視影響地區民主前途的嚴肅課題。何謂大、小選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民國97年11月26日修正)第36條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其選舉區在條文中清楚羅列規定:「二、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選舉,以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並得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檢視金門地區的縣議員選舉從民國八十四年經福建省選舉委員會審議後依法公告變更縣議員選舉區,縣議員選舉自第二屆起以縣行政區為選舉區,則為一般人所謂的「大選區」;而以鄉鎮行政劃分如第一屆分為金城(含烏坵鄉)、金湖、金沙、金寧、烈嶼等五個小區,則為「小選區」(與台省略有不同)。
不論大、小選區皆以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並得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很多人以為選區就是行政區,這是錯誤觀念。事實上,執政的政府可以自行規劃選舉區,因此,如何建構一套選區劃分標準,用以符合選舉公平性的實況,在學術界有相當大的爭議。Arend Lijphart則認為,選區劃分不應違背「公平代表的標準」(criteria of fair representation),但因為選區劃分可能存在相互衝突的情況,背後皆隱含有重要的政治價值,若企圖將這些價值聯結在一起,提出一個同時符合各項標準的選區劃分,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故所謂採取大選區或小選區,對選舉的爭議並非唯一。
大、小選區好?抑或東、西選區好?
有關婦女保障名額方面,若以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金門地區第五屆縣議員選舉應選議員19席,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6條:「前項第一款直轄市議員、第二款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按行區域劃分之選舉區,其應選名額之計算所依據之人口數……」又據第68條:「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其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應將婦女候選人所得選舉票單獨計算,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其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但無婦女候選人者,不在此限」,因此若說,如變更以鄉鎮行政區為選舉區(小選區),僅有金城鎮及金湖鎮選舉區有婦女保障名額,較第三、四屆原有保障名額減少二席,觀之選罷法既已規定清楚則又屬過慮了。
有關代表性問題,若說小選區與鎮代表選區劃分重疊高則為屬實,但縣議員與代表有不同的職權定位,選民的請託案件由誰處理較為適當?以選民角度而言,傾向尋找議員為協助處理,然而選區服務案件須從涉入層級判斷協處單位,而非以誰「較有力」來選擇,議員與代表間需建立合作默契,互相轉介選民請託案件,以職權定位來做選民服務,共同來爭取選區選票,才不致於把議員當代表做,而事實上議員並非如此,除此也能建立個人服務的口碑,以利下屆的蟬連。
基於解嚴後經過無數次的選舉經驗與洗禮,有識之士們普遍所反映的,對候選人是沒有寄予太多的冀望,而所有當選人的表現也無法讓所有選民滿意,更對金門民主政治的前途憂心如焚。「每一次的選舉活動,參與者都是基於個人親疏因素,非關選賢與能如此崇高的理想。」「幾十年的養成教育,社會結構已焉形成選舉的必然結果型態,誰也無法扭改這樣的現象,所以金門選舉是寒冷的冬季,蕭颯又無趣!」更有甚者,前顏主席一番「金門地區什麼都乾淨,就是選舉不乾淨!」痛心疾首的話語,更得到大多數鄉親的共鳴。
無論採取大選區、小選區,或另東(東半島)選區、西(西半島)選區,因為沒有所謂最好的選舉制度,且各具優劣點,選舉制度的改革也只能衡量其利弊得失,最多使其優點多於缺點,並突顯該制度的長處而已,但就目前地區的政治生態而言卻也產生許多選舉上的弊端,尤其在競爭的選舉中,欲圖取得較多選民支持者而勝出時,此中必將有各顯神通的花招技巧,只要充分掌握部分選區選票即可當選。因當選票數低,候選人買票賄選容易,終究無法擺脫賄選陰霾,儘管劃分大、小選區,終將功虧一簣。
結語
以民主政治的角度來看地區議員的選制所造成的利弊,昭然若揭,由於選制允許相對多數的贏家當選,候選人只需取得部分選區選票,利用各種途徑讓選票集中就能當選,雖符合多數決原則當選的議員,但並不能代表其內心意志,再且以代表性來說,相對多數決制已無法滿足選民的期待,所以應該如何防範賄選,修定選舉制度,並提高民意代表對於選區的責任。
又從地方治理的觀點來看,議員肩負著對地方行政首長的監督,不論同屬政黨或友朋,其能力影響著監督與問政品質,唯有改革選風才能提升其素質,始能真正替選民落實監督與制定政策之責,這才是重要的課題。
目前地區地方民意代表選舉制度採行複數選區相對多數決制,與中央的單一選區兩票制不同,現行地方制度既有諸多弊端,為求地區民主政治的提升,建議修改選制為「複數選區絕對多數決制」,絕對多數的代表性比較高,若沒人到達百分之多少?則再選一次,除可改革弊端,降低黑金政治與賄選風氣,更可強化地方民意代表的正當性。
所以鄉親要亟需思考與檢視:我們選出的議員,是否能真實反應民意?主管機關對選制的改良與賄聲賄影的執行力,而不要落在大選區抑或小選區的矛盾、泥淖與無謂之糾葛中。
(本文作者銘傳大學公共事務研究所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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