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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曝光給你看」之我見

發布日期:
作者: 太陽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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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讀金門日報2009/11/18新聞「病歷曝光給你看」這則新聞時,心裡感覺有些誇張與不解,尤其在現今這個尊重病人隱私高漲的同時居然還會有這種事情發生。在醫院評鑑中對於病歷管理評鑑基準亦有相關規定。
所謂的「病歷」是病患在醫療機構就醫時所有的醫療過程紀錄,也是儲存病患健康照護資訊的重要文件;亦是醫師對於病患診療的歷程及治療計畫,也可以作為教學研究的參考資料。一般病歷可分為狹義病歷及廣義病歷,狹義病歷係指醫師法第12條所稱的病歷。而廣義的病歷係指醫療法第67條所稱的病歷。
醫師法第12條規定: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就診日期。
  二、主訴。
  三、檢查項目及結果。
  四、診斷或病名。
  五、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
  六、其他應記載事項。
  病歷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定保存。
醫療法第67條規定: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前項所稱病歷,應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
  一、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
  二、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
  三、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
  醫院對於病歷,應製作各項索引及統計分析,以利研究及查考。
依據醫師法及醫療法中可之病歷的重要性,既然記載了那麼重要資訊病歷怎可隨亂棄置,在醫療法第70條亦有相關規定:「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無承接者至少應繼續保存六個月以上,始得銷燬。醫療機構對於逾保存期限得銷燬之病歷,其銷毀方式應確保病歷內容無洩漏之虞。」
因此若文中金防部的說法是花崗石醫院已於94年移交給署立金門醫院,這樣理論這些病歷應由署立金門醫院承接,除非這些病歷是離最後一次看診已經超過七年以上才可銷毀。至於署立金門醫院的說法更令人不解,花崗石醫院的建築體已於今年八月移撥給金酒公司並由金酒公司透過勞務委託清理不要的物品,但上述的廢棄資料,署金另外發包給合作廠商處理,「可能」是金酒公司委託的包商不明就裡,一併把它們搬到坑道外。這怎麼看起來就是推託之詞,另外文中亦談到「署金於前天會勘前曾發現搬錯了,要求搬回去,只是沒來得及處理。」若是這樣為何民眾又會看到病歷及感染性廢棄物已經躺在那整整一個星期,這個說法令人無法接受,醫療原本就已經不對等,若是連最基本的隱私都必須攤在陽光下,對於民眾是更深一層的傷害,敬請相關單位盡快處理,別再互踢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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